次卡只喝1杯退款却按17.5元扣,合法吗?
鑫诺研究2026-10-30本文作者:安骥、展金羽
【脱敏说明】本文对案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予以脱敏处理,保护个人隐私;所涉品牌商品规则取自公开渠道,仅作法律分析之用,不构成对该经营者的法律定性。
【文章摘要】某知名咖啡“99元10杯”次卡采用阶梯式退款:仅核销1杯后申请退款,该杯按17.5元结算、仅退81.5元,较宣传均摊价9.9元溢价约77%。本文结合《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及202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从格式条款效力角度论证:阶梯式退费未核销部分全额可退、扣减封顶于实付总额,本身不违法;但在轻度核销后消费者主动退款场景,“优惠后置”的惩罚性分配可被主张无效,北京法院裁判口径倾向按实际支付的优惠价结算已消费部分。
【关键词】阶梯式退费;次卡退款;格式条款无效;折扣卡退款;未显著提示;预付款返还;某知名咖啡次卡;消费者权益;北京法院裁判
本文由安骥律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整理。安骥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诉讼,核心业务为各类合同纠纷,同时覆盖公司股权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劳动争议、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继承纠纷、保险合同、设计合同纠纷等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
一笔99元的咖啡订单,把预付式消费退款的核心矛盾摆到了台面上。2026年以来,某知名咖啡次卡“阶梯式退款”规则持续引发讨论:消费者购买“99元10杯”次卡,仅核销1杯后申请退款,只能退回81.5元——已喝的1杯按17.5元结算,是宣传均摊价9.9元的约1.77倍;有消费者使用6次后申请退款,仅被退回20元。商家则以“购买页已公示阶梯计价规则”回应。
争议的本质不是“能不能退”,而是“退的时候按什么价算”。消费者主张:99元是10杯的整体优惠对价,已喝部分应按9.9元均摊;商家主张:阶梯规则经公示,消费者知情购买。本文聚焦这一核心问题——阶梯式退费规则本身的效力如何判断。
二、问题背景:次卡阶梯退费规则的运行逻辑
涉案商品为某知名咖啡App在售的虚拟次卡:消费者实付99元购得10杯饮品券,宣传单杯均价约9.9元,凭App内虚拟凭证分次核销。其退款规则可归纳为四条:
一是整单退款:全部未使用的,可随时退还全部实付金额;二是剩余次数退款:发生核销后,剩余未核销次数须一并申请退款;三是退款金额按“阶梯定价”倒扣:第1杯17.5元、第2杯16.5元、第3杯15.5元、第4杯14.5元、第5杯13元、第6杯6.5元、第7杯5.5元、第8杯4.5元、第9杯3元、第10杯2元结算已核销部分,其余退还;四是遇门店缺货、断货的未使用饮品券,支持退款。
阶梯规则的实际效果是“把优惠后置”:核销越少、单杯对价越高,只有全部核销才实现9.9元/杯的宣传均价。核销1杯即退款时,那1杯按17.5元结算,较均摊价溢价约77%。这一规则在经济功能上,与“用得越少、惩罚越重”的退款违约金高度近似。
三、核心法律问题:阶梯倒扣是否构成无效格式条款
这是阶梯式退费争议最核心的法律问题,裁判规则与消费者主张针锋相对。
(一)经营者的抗辩逻辑
其一,未核销部分全额退款,不存在“收款不退”“过期作废”等被司法解释第9条明确否定的内容,7日内未兑付还可全额退。其二,扣减总额封顶于实付99元——十个阶梯单价之和恰为99元,不触发司法解释第20条“按打折前价格计算已兑付价款超出预付款、经营者请求补差”的禁止情形。其三,消费者主动退款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依司法解释第19条本应按打折前的单杯原价扣减,阶梯价实际是把法定扣减后果“预先打折”,比法律允许的上限更温和。其四,阶梯规则已在购买页明示,提示“下滑查看退款规则”,消费者知情后购买,构成对“已兑付商品价款”计算方式的约定。
(二)消费者的三层主张
一是“折扣价”应作整体理解。99元是10杯的整体优惠对价,已消费部分应按实际支付金额折算,消费者享受的折扣不因退费而失效,北京法院在折扣卡退费系列判决中一贯持此口径。二是阶梯倒扣实质是惩罚性分配。把均摊价9.9元单方改写为“前几杯17.5元”,最高溢价约77%,经济功能与“退款违约金”高度类似,惩罚强度明显高于经营者在浅度核销情形下的真实损失,可依《民法典》第49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法释〔2025〕4号第9条第(七)项主张无效。三是阶梯分配未经个别对价合意。99元对应的是“买10杯享批价”的整体安排,消费者并未逐杯同意“第1杯值17.5元”。
(三)裁判规则:惩罚性扣减条款难以获得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6)京01民终6***号判决,对经营者“按原价扣除已消费金额”“扣除30%管理服务费”“45天后不予退款”三项条款作出无效格式条款的三连认定,并明确“原价”标准不明的按实际支付价核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6)京02民终2***号进一步指出,经营者按市场原价计算单次服务单价扣减,“缺乏合同依据且违背公平诚信原则”,不予支持。
四、类案检索与评述
为深入理解阶梯式退费条款的效力判断标准,本文检索了北京地区近5年预付卡格式条款效力纠纷类案,梳理裁判规律如下:
【A类(裁判观点一致)】格式条款无效认定案
类案1:(2026)京01民终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裁判要旨:经营者在预付卡服务合同中设定“按原价扣除已消费金额”“扣除30%管理服务费”“45天后不予退款”三项条款,均属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法认定无效;“原价”标准不明的,按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优惠价格核算已消费部分。与本文观点印证:阶梯式退费中“前几杯高单价”的设计,经济功能与“扣除管理服务费”高度类似,均属惩罚性扣减,北京法院对此类条款持否定态度。
类案2:(2026)京02民终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裁判要旨:经营者按市场原价计算单次服务单价扣减退款金额,“缺乏合同依据且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消费者预付时享受的折扣优惠,不因消费者主动退费而丧失。与本文观点印证:阶梯式退费把均摊价9.9元单方改写为17.5元,实质就是按“市场原价”扣减,北京二中院明确否定此类计算方式。
类案3:(2023)京0113民初20***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3年。裁判要旨:经营者未举证证明已向会员告知会员须知及退费规则,其按原价扣减已消费金额缺乏依据,法院按优惠后金额计算退款。与本文观点印证:仅在购买页底部小字标注“下滑查看退款规则”,不满足《民法典》第496条的显著提示要求;经营者须举证已尽提示义务,否则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类案4:(2021)京0108民初15***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年。裁判要旨:预付卡消费合同解除后,已消费部分按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优惠价格结算,折扣待遇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与本文观点印证:99元是10杯的整体优惠对价,消费者享受的折扣是整体安排,不因退卡而按单杯原价计算。
【B类(败诉对比)】格式条款有效认定案
类案5:(2024)京0113民初19***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4年。裁判要旨:经营者在书面合同中以加粗字体列明退费规则,且经消费者签字确认的,该退费条款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有效;但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的有效期约定无效。对比启示:经营者若要守住阶梯条款,关键在于以显著方式提示并经消费者明确确认,这是阶梯条款被认定有效的唯一关键。
类案6:(2024)京0105民初8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年。裁判要旨:记名预付消费模式不设有效期,服务合同不宜强制履行时消费者可解除并退还剩余次数费用;经营者单方设定有效期的,不予支持。与本文观点印证:阶梯式退费本质上是通过“优惠后置”变相设定惩罚机制,与单方设定有效期的逻辑类似,均属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
类案7:(2026)京0115民初18***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6年。裁判要旨:经营者主张按“打折前价格”计算已兑付价款的,须保留真实的原价交易记录;无法举证的,参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服务市场价格计算。与本文观点印证:阶梯单价既非折扣价也非经营者须举证的“打折前原价”,而是经营者单方设计的中间价格分配方案,其效力必须回到格式条款规制的一般规则中检验。
小结:上述北京法院裁判口径总体指向——已消费部分应按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优惠价格结算;经营者单方拟定高单价扣减、叠加惩罚性安排的,难以获得支持;能否通过“显著提示+消费者确认”守住阶梯条款,是经营者唯一的合规护城河。
五、法律依据体系
支撑阶梯条款效力判断的规范链条为:
一是《民法典》第497条: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二是《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未显著提示说明的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四是法释〔2025〕4号第9条:列举七类无效格式条款,第(七)项兜底“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情形”;五是法释〔2025〕4号第19条: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按打折前价格计算,但经营者须就“打折前价格”举证;六是法释〔2025〕4号第20条:按打折前价格扣减超出预付款的,经营者请求补差不予支持。
与阶梯式退费直接相关的是司法解释第19条: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按打折前价格计算。阶梯式退费之所以处于规则中间地带引发争议,正是因为“阶梯单价”既非折扣价(9.9元/杯),也非经营者须举证的打折前原价,而是经营者单方设计、介于两者之间的价格分配方案——它比第19条允许的上限温和,却又偏离第18条的折扣价基准,其效力必须回到格式条款规制的一般规则中检验。
六、实务规则梳理与风险提示
(一)消费者维权要点
一是轻度核销后主动退款争议:主张阶梯倒扣属无效格式条款,按实付均摊价结算。参照(2026)京01民终6***号等北京判例,同时援引《民法典》第49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法释〔2025〕4号第9条。二是全程留证。保存付款凭证、核销记录、购买页与退款规则截图——既是主张格式条款未显著提示、不成为合同内容的证据,也是后续追责的基础。三是7日内未核销:径行主张全额退款。依法释〔2025〕4号第14条,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未兑付的,可要求返还预付款本金。
(二)经营者合规建议
一是阶梯定价本身合法,但退费规则设计应避免惩罚性过强。阶梯单价与均摊价的偏离幅度越大,被认定为“变相限制退款权”的风险越高;最高77%的溢价幅度,已接近北京法院否定的“扣30%管理服务费”量级。二是把提示说明义务做足。退款计算方式应在购买页、支付页、确认页以显著字体多次提示,并在书面凭据或电子合同中载明、留存消费者确认记录——这是阶梯条款被认定有效的唯一关键。三是“原价”必须有据可查。依司法解释第19条,经营者主张按打折前价格计算已兑付价款的,须保留真实的原价交易记录;无法举证的,参照订立合同时同类服务市场价格计算。
七、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选?
针对次卡阶梯式退款争议,当事人通常面临以下选择:
选择一:向12315投诉或申请平台调解。适用场景:金额较小、希望快速解决。优势:成本低、处理快;风险:调解结果无强制力,商家可能拖延。
选择二:主张阶梯条款无效,起诉要求按实付均摊价结算退款。适用场景:轻度核销后退款争议、涉诉金额较大或商家拒绝协商。优势:北京法院裁判口径总体支持按优惠价结算;风险:诉讼周期较长,需承担举证成本。
选择三:仅要求退还未核销部分,接受已核销部分按约定结算。适用场景:争议金额不大、不愿耗时诉讼。优势:快速回款;风险:等于认可阶梯规则,长期可能被商家沿用。
案件情况各异,最优选择需结合具体证据和诉讼目标综合判断。如需专业评估,可联系安骥律师团队(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八、常见问题(FAQ)
Q1:咖啡次卡只喝1杯想退款,商家只退81.5元,合理吗?
A:该扣减存在被认定无效的空间。未核销部分必须退,但已消费1杯按17.5元结算(宣传均摊价仅9.9元),阶梯倒扣属经营者单方拟定的价格分配条款,可依《民法典》第497条、《消保法》第26条、法释〔2025〕4号第9条主张无效,参照北京法院折扣卡退费判例按实付均摊价结算。
Q2:次卡买了7天内没用,能全额退吗?
A:能。依法释〔2025〕4号第14条,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未兑付的,可要求返还预付款本金;北京经营者应自要求退卡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
Q3:商家说“页面公示了阶梯规则”,我还能主张权利吗?
A:能,但取决于提示方式。若阶梯规则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未经消费者确认,可依《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主张其不成为合同内容;顺义法院判例支持未告知会员须知时按优惠价计算。反之,若经营者已加粗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类似格式被法院认定有效。
Q4:我买卡时根本没看到退款规则,商家事后拿条款说事怎么办?
A:这正是《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的适用场景。退款计算方式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经营者负有主动提示和说明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且经营者须举证其已尽提示义务,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Q5:阶梯规则和“过期作废”有什么区别?
A:区别很大。“收款不退”“过期作废”被法释〔2025〕4号第9条明确列举为无效条款;阶梯式退费未核销部分仍可退、扣减总额不超过实付金额,本身不在明确禁止之列——它的风险在于“惩罚性扣减是否过高”与“是否尽到提示义务”,而非当然无效。
参考判例:(2026)京01民终6***号、(2026)京02民终2***号、(2023)京0113民初20***号、(2021)京0108民初15***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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