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暴雨引发滑坡,算不算不可抗力?
鑫诺研究2026-10-09本文作者:安骥、韩幸桐
【脱敏说明】本文对案件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及具体地址予以脱敏处理,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文中案号已按规范隐去末尾三位。
【文章摘要】“23·7”特大暴雨期间护坡滑塌压毁房屋,管理单位主张系不可抗力应当免责。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发布气象预警的极端降雨很难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即便认定构成不可抗力,也不当然等于完全不赔,法院仍会根据原因力比例划分责任。本案核心规则包括:禁止把“根本原因”混同于“唯一原因”;多因一果情形下按原因力比例担责;在没有鉴定意见可供依托时,如何在代理意见中完成原因力的论证。
【关键词】不可抗力;原因力划分;多因一果;暴雨滑坡;过错相抵;气象预警;鉴定意见;侵权责任
本文由安骥律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整理。安骥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诉讼,核心业务为合同纠纷,同时覆盖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继承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是天灾还是人祸?
暴雨引发护坡滑塌压毁房屋,管理单位最常用的抗辩就是“不可抗力”——这是天灾,不是我的错,我不该赔。但司法实践中,这个抗辩能不能站住脚,要看三个问题:第一,这场暴雨到底算不算“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第二,就算是不可抗力,是不是就完全不赔?第三,如果既有天灾的因素,又有管理单位的管护缺陷,责任怎么分?
这三个问题,是此类纠纷中最核心的争议点。也是本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重审一审需要重点查明的第三项基本事实——“2023年7月31日特大暴雨是否为护坡滑坡的原因或参与因素”。
二、案件基本事实(回顾)
甲铁路工务段于2017年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修建案涉护坡,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7月31日,北京遭遇“23·7”特大暴雨,案涉护坡发生滑塌,郭某某房屋同时损毁。
一审认定不构成不可抗力,判决甲铁路工务段赔偿约20.3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特大暴雨是否为护坡滑坡的原因或参与因素”这一基本事实未予查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需要说明的是,发回重审一审中,因种种原因(鉴定周期、费用、现场条件等客观因素),代理方未就边坡失稳的直接原因、降雨贡献度、护坡工程有无质量缺陷及其与滑塌的因果关系申请专业鉴定。这意味着本案没有一份现成的成因分析报告可以援引,原因力的论证只能由代理意见独立承担:靠在案事实、靠逻辑推演、靠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把“天灾”与“人祸”的边界讲清楚。
三、核心争议焦点:暴雨是“原因”还是“参与因素”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三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司法实践中,认定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看三个要件是否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其中,是否曾发布气象预警是司法审查的重点之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8月发布的暴雨财产损失典型案例中明确:在政府部门已发布暴雨等极端天气预警后,相关设施的管理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果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二)认定不可抗力也不当然等于完全不赔
另一个必须正视的裁判倾向是:即便法院认定构成不可抗力,也并不当然等于完全不赔。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川04民终1536号案中明确:特大暴雨系不可抗力因素,但法院酌情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便存在不可抗力,法院仍然会根据设施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南民一终字第182号案中也持相同观点:虽然暴雨构成不可抗力,但设施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管护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禁止把“根本原因”混同于“唯一原因”
法律上只要被告行为对损害有“参与”,即便暴雨是根本诱因,仍可能构成多因一果,被告须按原因力比例承担责任。
这一点可以在两类裁判中得到印证: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一起弃土场滑坡致电站受损案中,鉴定机构认定施工单位未按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是“主要原因”,“恶劣天气”是次要原因。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相反,海南省昌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滑坡致害案中,勘察机构的成因分析报告认定,主要因素为自然因素(地形地貌、岩土体特征、持续强降雨),次要因素为施工单位护坡措施不到位。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两案对比给被告的启示是:争取一份区分主次要原因的专业意见(鉴定意见或专家意见),比空泛地主张“天灾”有效得多。这正是二审裁定第三项要求的“特大暴雨是否为护坡滑坡的原因或参与因素”需要查明的核心。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因种种原因未能启动鉴定程序,没有这样一份专业意见可以直接援引,这一论证只能退回到代理意见中,用证据和逻辑来完成。
(四)类案检索与裁判观点评述
通过北大法宝检索近五年暴雨滑坡不可抗力相关判例,可以总结出以下裁判规律:
1. 已发布预警的暴雨,很难认定为不可抗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桂03民再30号案中明确:事发时的暴雨并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法院的理由是:此前已有更大降雨量的天气,但未发现严重积水现象,说明暴雨是可以预见和防范的。
这一裁判观点对本案具有重要参考意义:“23·7”特大暴雨前,北京市已发布了多轮气象预警,如果甲铁路工务段在收到预警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提前疏通排水、加密巡检、设置警示等),法院很可能认定其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2. 即便认定不可抗力,仍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同一攀枝花案还给出了裁判逻辑:高速公路公司作为排水沟的管理单位,未尽到合理管护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故仍须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这一裁判观点提示我们:即便法院最终认定“23·7”特大暴雨构成不可抗力,也不意味着甲铁路工务段完全免责。只要认定其在日常管护中存在缺陷(如巡检不到位、排水系统维护不及时等),仍会判决其按比例承担责任。
3. 多因一果情形下,鉴定意见决定责任比例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渝02民终2008号案中,委托专业机构作出滑坡成因分析报告,认定强降雨是诱发本次滑坡的主要因素,不合理的人类工程活动也是诱发因素之一。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划分了责任比例:滥开挖行为的侵权人承担60%主要责任,建房人承担20%次要责任,房屋所有人承担20%次要责任。
这一裁判观点对本案的启示是:在多因一果的滑坡案件中,专业鉴定意见固然是划分责任比例最有力的工具,但并不是唯一的工具。本案因种种原因未能申请鉴定,代理方只能在代理意见中承担起同样的功能——用气象数据还原降雨的量级,用验收与巡检记录排除缺陷,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把“护坡先塌、房屋后毁”的证明负担交还给原告。
(五)代理思路:假定消除法
本案重审一审采用的论证方法是“假定消除法”:即便假定护坡完全符合规范、不存在任何缺陷,在“23·7”这一量级的降雨条件下,损害同样会发生。在此前提下,护坡的质量或管护问题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非常弱,责任比例应当大幅降低。这一论证不依赖鉴定意见也能成立,它只需要三样东西:一是权威气象数据,证明本次降雨强度已超出护坡的设防标准;二是同等降雨条件下周边边坡、道路、房屋普遍受灾的记录,证明灾害具有区域性而非个案性;三是竣工验收合格、历次巡检正常的书面材料,证明被告一方不存在可归责的缺陷。三者叠加,即可在逻辑上把护坡问题从“原因”降格为“条件”。
同时必须戴上另一副眼镜看待原告的主张:“护坡先塌、房屋后毁”是一个必须由原告证明的前提事实,而不是可以推定的事实。原告提交的照片、视频均为事后拍摄,无法证明损害发生的先后顺序和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护坡滑塌是导致房屋损毁的直接原因,被告的责任就无从谈起。更进一步说,在鉴定程序未能启动的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被告最有力的防线:原告既未申请鉴定,又无法以其他证据证明因果关系的,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实务规则与风险提示
(一)设施管理单位视角:暴雨前的准备决定暴雨后的责任
• 收到气象预警后,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提前疏通排水系统、加密巡检频次、设置警示标识、准备应急物资。这些防范措施的记录,是日后主张不可抗力或减轻责任的关键证据。
• 空泛主张“天灾”成功率很低。参照类案裁判观点,在已经发布气象预警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不支持不可抗力的抗辩。
• 主动申请成因与原因力鉴定。只有专业意见才能把“天灾”与“人祸”的比例量化,把责任比例打下去。若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启动鉴定,则须在代理意见中以气象数据、验收与巡检记录、举证责任分配完成替代论证。
• 提交预警类材料时必须同步提交响应类材料。只提交预警而不提交响应,等于同时提交了“应当预见”的证据。
(二)受损方视角:证明设施缺陷比证明天灾更重要
• 不要只盯着“暴雨是天灾”这个点。参照类案裁判观点,在已经发布预警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支持不可抗力的抗辩。
• 重点证明设施本身存在质量缺陷或管护不到位:如护坡裂缝未修补、排水堵塞未清理、巡检记录造假等。
• 在合理成本范围内尽早申请成因鉴定。在噪声极大的自然灾害背景下,没有专业意见支撑,很难证明被告行为的贡献度。
五、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选?
选择一:管理单位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适用场景:损害完全由极端自然灾害造成,管理单位已尽到合理防范义务。优势:如果法院认定不可抗力成立,管理单位可以完全免责。风险:参照类案裁判观点,在已经发布气象预警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支持不可抗力的抗辩。建议:只有在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全部防范义务的情况下,才主张完全免责。
选择二:管理单位主张多因一果、按原因力比例担责。适用场景:损害既有自然灾害因素,也有设施管护缺陷因素。优势:争取把责任比例降下来,比如从100%降到30%-50%。风险:缺少专业意见支持时,法院可能依举证责任分配作出不利认定。建议:主动申请成因与原因力鉴定,争取一份区分主次要原因的专业意见。
选择三:受损方主张设施缺陷是主要原因。适用场景:设施本身存在明显的质量缺陷或管护不到位。优势:如果法院认定设施缺陷是主要原因,可以争取较高的赔偿比例。风险:需要充分证据证明设施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建议: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尽早申请成因鉴定。
案件情况各异,最优选择需结合具体证据和诉讼目标综合判断。如需专业评估,可联系安骥律师团队(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六、常见问题(FAQ)
Q1:极端暴雨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
A:要看能否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项要件。如果政府部门已经发布了气象预警,说明暴雨是可以预见的,设施管理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只有达到数十年、上百年一遇量级且已造成区域性普遍灾害,且管理人已尽到全部合理防范义务的,才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Q2:就算是不可抗力,是不是就完全不用赔了?
A:不一定。参照类案裁判观点,即便法院认定构成不可抗力,也不当然等于完全不赔。如果设施管理人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如管护不到位、未采取防范措施等),法院仍然会根据原因力比例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Q3:多因一果的情况下,责任比例怎么分?
A:多因一果情形下,法院通常会根据专业鉴定意见划分原因力比例。主要因素对应的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次要因素对应的侵权人承担次要责任。参照类案裁判观点,专业鉴定意见是划分责任比例的关键,空泛的“天灾”主张很难被采信。但没有鉴定并不等于无法划分:法院仍可综合气象数据、灾害的普遍程度、设施验收与巡检记录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代理意见的论证基础上酌定比例。当然,必要时候申请鉴定,会更能达到效果。
Q4:我是被暴雨冲毁房子的,能要求旁边修护坡的单位全赔吗?
A:能否全赔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护坡滑塌是不是导致房屋损毁的直接、主要原因;第二,护坡管理单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或管护不到位。如果两者都能证明,可以争取较高的赔偿比例。但如果法院认定暴雨是主要原因、护坡问题是次要原因,可能只按比例赔偿。建议尽早申请成因鉴定。
最后还需要说明一句:本文所展现的,是在没有鉴定意见可供依托时,代理意见能够做到什么程度。必须承认,必要时候申请鉴定,把降雨贡献度、缺陷参与度交由专业机构量化,论证的说服力和责任比例的可预期性都会明显更强。本案因种种原因未能走到这一步,也因此更需要在事实梳理、类案检索和举证责任分配上把功课做足。
代理律师:安骥律师、韩幸桐律师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案号:(2025)京01民终13***号(二审);(2024)京0109民初6***号(一审,已撤销)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发回重审一审)
【郑重声明】本案发回重审一审尚未审结,本文所述代理主张与庭审情况均为阶段性内容,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或预判。同类案件因证据结构、地域裁判尺度差异,结果可能不同。本内容仅为通用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正式法律咨询与诉讼建议;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证据及本地司法实践判断,建议线下携带材料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