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中止,未到付款节点能否索要设计费(案例一)?
鑫诺研究2026-09-29【脱敏说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名称等信息作脱敏处理,设计公司简称"甲公司"、发包单位简称"乙公司";案号隐去最后三位,以"***"代替。文中观点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供实务参考。
【文章摘要】 设计公司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109万元分六期支付,每期与一个设计节点挂钩。发包人仅支付第一期20%费用;后因发电车间结构体系变更争议,项目于2022年3月中止。设计公司起诉请求支付第二至第四期设计费65.4万元及违约金32.7万元。法院认定:"原则同意"的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发包人后续付款审批行为,第二期付款条件成就;初步设计方案未单独提交但施工图已交付并获接收的,第三期条件视为实质成就;第四期因设计人拒绝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结构体系、对项目中止负有过错,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持10.9万元;违约金诉请未获支持,改按LPR1.3倍计付逾期利息。本文拆解分期付款设计合同中"付款节点"成就认定与"工作量过半"结算规则。
【关键词】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设计费、付款节点、工作量过半、初步设计、施工图交付、停缓建、实质履行、违约金调整、举证责任
本文由安骥律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整理。安骥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诉讼,核心业务为各类合同纠纷,同时覆盖公司股权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劳动争议、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继承纠纷、保险合同、设计合同纠纷等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
设计合同的付款安排有一个鲜明特点:钱不是按时间付的,是按"节点"付的。方案通过专家会付20%、初步设计提交后付20%、施工图图审通过后付20%……节点没到,发包人就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
问题在于,项目很少能按剧本走完。方案评审只给了"原则同意"算不算"通过"?初步设计没单独出图、直接深化成了施工图,这一期的钱还要不要付?项目中途叫停,最后一期设计费是给一半还是给全部?本文讨论的(2025)鲁0703民初3***号案件,把这三个问题在同案中逐一回答。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7月1日,甲公司(设计人)与乙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设计费总额109万元,分六期支付:合同签订后、方案设计通过规划局组织的专家会、初步设计方案提交后、施工图图审通过后,各付合同总额的20%;全部图纸交付完成后付15%;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付5%。合同第8.1条约定: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按实际工作量结算——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全部支付;第8.2条同时约定: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项目停缓建的,发包人均按8.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乙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支付第一期21.8万元。其后节点依次出现争议:
● 2021年9月28日,寒亭区政府组织五位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规划调整及建筑设计方案并提出四项完善建议。11月,乙公司付款确认单签批完成、通知甲公司开票,甲公司开具21.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获签收——但款项未付。
● 2021年11月11日至12日,甲公司将主厂房、研发中心等主体施工图通过邮件和工作群交付,乙公司回复"收到"。双方此前曾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初步设计可以免去",项目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 2021年12月起,争议焦点转向发电车间结构体系:乙公司组织专家论证,建议改用传统钢框架结构,并于12月7日发函要求甲公司12月17日前完成修改、12月22日前图审合格。甲公司回函拒绝,认为原方案合理、期限内不可能保质完成。2022年2月25日乙公司再次限期催告,3月3日发出中止合同函,表示愿意承认前期工作成果并协商费用。
甲公司起诉请求:支付第二至第四期设计费65.4万元、违约金32.7万元(按合同总额30%计)。
三、核心争议焦点
焦点一:专家评审意见只写"原则同意",第二期付款条件成就了吗?
结论:成就,节点条款的解释要回到合同目的与双方履行行为。
合同约定第二期付款节点为"方案设计通过规划局组织的专家会"。乙公司抗辩:评审意见仅"原则同意"且提出多项修改建议,方案并未"完全通过"。
法院从两个层面回应:其一,评审意见明确载明"原则同意该规划调整及建筑设计方案","原则同意"即是通过评审的表达方式,所附建议属完善性意见而非否定性结论;其二,结合双方后续沟通的付款情况——乙公司付款确认单已签批、主动通知甲公司开票并签收发票——足以认定乙公司已认可设计工作达到第二期付款节点。法院判决支持第二期设计费21.8万元。
实务提示:付款节点条款的解释,形式审查与履行行为并重。对设计人而言,节点达成后及时取得对方的付款审批、开票通知等书面痕迹,比争论"通过"二字更有效;对发包人而言,对节点有异议应在受领成果时即时提出,签批付款流程后又以"未完全通过"抗辩,难获支持。
焦点二:没单独提交初步设计方案,第三期的钱还能要吗?
结论:能。施工图已交付且对方未提异议的,认定实质完成初步设计阶段义务。
这是本案最有价值的说理。合同约定第三期节点为"初步设计方案提交后",但甲公司确实没有单独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乙公司据此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
我们的推理分三步:第一,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基本流程,施工图设计必须以初步设计为前提和依据,甲公司已完成主厂房、研发中心施工图的设计并交付乙公司;第二,乙公司未举证证明施工图脱离初步设计独立完成,亦未在履行过程中就初步设计成果缺失提出异议,应认定甲公司已实质完成初步设计阶段义务,乙公司已实际享有该阶段设计成果利益;第三,仅以形式上未单独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为由拒付,有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支持第三期21.8万元。
这一思路在北京地区有先例:(2022)京0108民初307***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施工图设计已完成的情况下,结合行业管理规定认定设计人"已经完成初步设计任务";(2024)陕07民终158***号(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从"受领时不异议、多年不主张"推出对履行完成的认可。反向边界同样存在:(2025)云民申396***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设计人仅交付方案总图而未交付阶段成果,发包人还要求完善,再审认定其主张全部价款缺乏依据。
实务提示:分期付款合同中,"阶段跳跃"(初设并入施工图)在设计实务中常见,但跳跃必须有双方合意痕迹——本案存在"初步设计可以免去"的会议纪要,成为关键证据。没有此类文件的,设计人至少要确保阶段成果有交付记录、对方有受领回复。
焦点三:项目中止在图审之前,最后一期设计费是给一半还是给全部?
结论:按合同8.1条的"工作量过半"规则结算,本案法院酌定按该阶段一半支付。
第四期节点为"施工图图审通过后",图审确实没有进行。甲公司主张:图审未启动系乙公司坚持不合理优化方案所致,属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民法典》第159条);并按面积占比量化工作量——争议的结构专业仅占全部设计内容约7.8%,其余90%以上的设计成果已交付。
法院没有支持"视为条件成就",而是转向合同8.2条:"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8.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再回到8.1条的结算规则。但法院同时认定:乙公司作为发包人,根据规划调整或成本控制需要提出设计优化并限期提交成果,属行使合同管理权和变更权的范畴,设计单位原则上应予配合;乙公司已组织专家论证、明确答复期限、催告无果后才中止,尽到合理督促义务;而甲公司在专家论证后仍拒绝配合、对限期函未作实质答复,消极履约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项目中止负有过错。综合考虑实际设计量,法院酌定第四期按该阶段设计费的50%支持,即10.9万元。
这条规则在北京裁判中同样清晰:(2021)京01民终45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按合同"不足一半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条款认定应付费标准;(2021)川01民终1112***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在双方对工作量有争议时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完成比例为38.15%、按"不足一半"规则结算——说明工作量过半可以靠鉴定精确证明,而非只能靠法院酌定。
实务提示:设计人对发包人的修改指令,可以提出技术异议,但"拒绝配合"的代价极高——它会把"发包人单方违约"改写为"双方均有过错",直接触发8.1条的减半结算。可行做法是书面配合修改,同时声明属变更工作、应另行计费并顺延工期,而非拒绝执行。
四、法院裁判要旨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第二、三、四期设计费合计54.5万元(218000+218000+109000);因甲公司在履约中存在过错,违约金32.7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但鉴于乙公司确有逾期付款,酌定分别以21.8万元、21.8万元、10.9万元为基数,自相应节点次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的1.3倍计付逾期利息,以22.89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10,340元,甲公司仅负担1,723元。
五、法律依据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本案节点成就认定与"实质履行"说理的基础,也是判决援引的第一依据。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设计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等条款;分期付款节点条款属其具体化约定。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本案设计人据此主张图审节点视为成就,法院虽未采纳,该条仍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请求权基础。
● 《民法典》第八百条——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继续完善、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32.7万元违约金未获支持、改按LPR1.3倍计息,即法院对违约责任的替代性安排。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主张者举证;发包人主张"未通过""有质量问题"等节点抗辩的,须自行举证。
六、实务规则梳理与风险提示
对设计单位(乙方)的三条规则:
● 节点证据闭环:每个付款节点对应"成果交付+对方受领+付款流程痕迹"三件套。本案21.8万元发票能获支持,靠的是付款确认单签批、开票通知、签收记录的完整链条,而非评审意见本身。
● 阶段变更必须留痕:"初步设计可以免去"的会议纪要是第三期获支持的关键。凡合并阶段、跳跃交付,务必以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固定。
● 对修改指令"配合但不无偿":技术异议要提,但以书面形式说明"属变更工作、需另计费、工期顺延",不要以"拒绝执行"回应——否则8.1条"不足一半付一半"的风险立刻落到自己头上。
对发包单位(甲方)的两条规则:
● 对节点和成果的异议要即时、书面。受领施工图、签批付款流程后再翻盘,法院将按履行行为推定认可。
● 主张图纸不合格或"需优化",应通过鉴定或图审等法定程序坐实。仅凭单方委托的优化意见和专家个人观点主张设计人根本违约,举证难度很大。
七、结语
分期付款设计合同的全部争议,最终都落在两个词上:节点怎么算成就,工作量怎么算过半。 本案给出的答案是:节点成就看形式要件与履行行为的结合,缺形式可以靠行为补;工作量过半看证据,证据不足时法院综合酌定,但"拒绝配合修改"的一方必然在酌定中吃亏。54.5万元对65.4万元加32.7万元的诉请,差额部分就是这两条规则的"价格"。
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选?
● 选择一:按节点逐期起诉,先锁定无争议部分。 适用:多个节点中至少一个证据闭环完整。优势:判决快、利息起算早。风险:未到期节点的费用可能像本案第四期一样被酌减。
● 选择二:主张"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把未到期节点一并要回。 适用: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故意拖延图审、报批(如本案第159条主张)。优势:金额最大化。风险:证明"不正当"与"阻止"的因果链较难,本案即未获支持。
● 选择三:以停缓建条款(8.1/8.2)主张按工作量结算。 适用:项目已中止、节点确实没走到。优势:有明确合同依据,法院接受度高。风险:工作量过半与否直接决定金额减半或全额,必要时需申请司法鉴定。
如您正面临"设计费节点争议"或"项目中止后的费用结算"问题,建议先做一次合同付款条款与交付证据的专项体检——节点证据的成色,直接决定能拿回几成。
类案检索与评述:败诉对比案例
【败诉对比案例】设计费未到付款节点拒付败诉案
案号:**(2022)京0108民初307**号**,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年
案情简介:设计人完成各阶段设计成果后,发包人以"付款节点未到"为由拒付设计费。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是"工程竣工验收后",现在项目还没完工,付款节点还没到,设计人无权要求提前支付。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设计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阶段设计成果并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已接收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设计人已完成对应阶段的合同义务。发包人以"付款节点未到"为由拒付设计费,本质上是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因此应当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
败诉原因分析:发包人败诉的关键在于:混淆了"付款节点"和"付款条件"的区别。法院认为,设计人完成对应阶段的设计成果并交付后,发包人就应当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而不需要等到整个项目竣工。这提示我们:在类似案件中,发包人要想成功拒付设计费,必须证明设计人未完成对应阶段的设计成果,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常见问题(FAQ)
Q1:专家评审意见写的是"原则同意",发包人说方案没"完全通过",付款条件算成就吗?
A:一般算成就。"原则同意"即是通过评审的表达,所附建议属完善性意见;若发包人此后签批付款流程、通知开票,法院会结合履行行为认定其认可节点达成。
Q2:初步设计方案没有单独出图,发包人能以此拒付这一期的设计费吗?
A:不能仅以此为由拒付。施工图必须以初步设计为前提,施工图已交付且发包人未对初步设计缺失提出异议的,法院认定设计人实质完成了该阶段义务,拒付有违公平和诚信原则。
Q3:项目中止在图审之前,最后一期设计费怎么算?
A:按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过半"规则结算:实际工作量超过一半的按该阶段全额支付,不足一半的按一半支付。设计人拒绝配合发包人合理修改指令的,会在酌定中被扣减;主张工作量过半的,可通过面积、专业占比或司法鉴定举证。
代理律师:李子昂律师、安骥律师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案号:(2025)鲁0703民初3***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一审)|上诉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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