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中止,未到付款节点能否索要设计费(案例二)
鑫诺研究2026-09-29【脱敏说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名称、住所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作脱敏处理;案号隐去最后三位,以"***"代替。文中观点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本所代理材料整理,仅供实务参考。
【文章摘要】 设计人与发包人签订1402万元设计合同,分五阶段付款,后两阶段以"工程建设施工竣工后""工程建设施工验收合格后"为节点。施工图全部通过图审后,项目因发包人资金原因停工,发包人以此拒付后续设计费。法院认定:设计人已完成核心设计义务,项目停工且距发包人自认的最晚计划竣工日期已逾期一年之久,严重超出合理预期,发包人又未能举证证明停工系设计人怠于履行所致,故付款条件应视为成就,判付第三、四、五阶段设计费831.2万元。
【关键词】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付款条件成就;项目停缓建;设计费追索;核心合同义务;附条件付款;一人公司连带责任;违约金调减;举证责任;实际工作量结算
本文由安骥律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整理。安骥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诉讼,核心业务为各类合同纠纷,同时覆盖公司股权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劳动争议、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继承纠纷、保险合同、设计合同纠纷等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
设计合同按工程进度分段付款,是一种把工程风险转嫁给设计人的安排。 一旦工程停摆,最后几个节点就永远走不到,设计费随之悬空。
这类纠纷的争点往往不是"设计得好不好",而是"付款条件能不能算成就":合同白纸黑字写着"竣工后""验收合格后",工程没竣工,条件是否就没成就?而工程停不停工,设计人说了不算。
本文讨论的(2025)鲁0703民初3***号案件正面回答了这个问题。其特殊价值在于:它与本所代理的另一起同期项目案件出自同一法院、同一设计人,合同违约条款几乎相同,却因"施工图是否已完成图审"这一处差别,走出了两条路径、相差一倍的金额。
二、案情回顾
2021年6月,原告北京某设计公司中标潍坊大数据产业园(一期)设计项目,中标价1402万元,同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分五阶段付款:合同签订后20%;设计方案文本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20%;施工图图审通过后30%;工程建设施工竣工后20%;工程建设施工验收合格后10%。合同同时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项目停缓建的,发包人按合同第七条支付设计费。
原告按约完成设计,2021年10月21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2022年1月4日、1月6日、1月29日各单体及地下室施工图分四批全部通过图审。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仅在2024年2月支付10万元。
工程侧情况:南区由中铁建工施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4月20日;北区由中铁一局承包,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9月1日。南区八栋楼封顶、北区尚有五栋楼未封顶,均未竣工验收;南区2023年初停工,北区2024年二三月停工。2025年7月原告起诉,请求支付设计费831.2万元及违约金;法院于2026年3月判决。
三、核心争议焦点
(一)第三阶段"图审通过后":图审合格的证明标准
结论: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告书即可证明图审合格;发包人未举证反驳的,视为已认可。
原告提交了《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告书》,并与微信记录、电子邮件相互印证。法院认定,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其设计的施工图经图审中心审查合格,被告未举证予以反驳,应认定原告已完成第三阶段设计任务"。
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担:设计费请求权的基础事实由设计人证明,但证明标准止于"图审已通过"。 发包人主张"图审未通过"或"仅部分通过"的,属于反驳事实,须自行举证。本案发包人仅空泛辩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全部施工图均已通过图审",未提出任何反证,抗辩不能成立。
(二)第四、五阶段在项目停工时能否视为成就——本案核心
结论:能。设计人已完成核心设计义务,项目停工又不可归责于设计人的,后两个节点条件视为成就。
第四阶段条件为"工程建设施工竣工后",第五阶段为"工程建设施工验收合格后"——按字面理解,两个条件都没成就。发包人正是这样抗辩的,还强调"停工非因被告原因导致"。
法院的推理分三步展开:
第一步,设计人的核心义务已经完成。 判决明确:案涉项目虽未竣工、验收,但施工图已经图审中心审查合格,其已完成核心设计义务。设计人的核心给付是提交合格的设计文件;竣工、验收属发包人组织施工与验收环节的事项,并非设计人的给付内容。
第二步,时间已严重超出设计人的合理预期。 判决认定:项目已停工,距发包人自认的最晚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9月1日"已逾期一年之久,该期限严重超出原告合理预期"。因发包人一侧原因致工程停摆远逾该周期,等于让设计人无限期等待。
第三步,停工不可归责于设计人,且举证责任在发包人。 判决指出,发包人"未能举证证明项目停工系原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所致"。只要设计人已交图并持续配合,发包人就必须证明停工是设计人造成的,否则不能以自己一侧的原因对抗付款请求。三步合一,法院得出"故合同的付款条件应视为成就",判付第四、五阶段设计费420.6万元。
类案对照:三条裁判路径
● 支持"条件视为成就":(2025)鄂0105民初1***号(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发包人作为报批义务人却怠于履行,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其"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不能成立,判付665.5万元;(2025)浙0226民初***号(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表述更直接——发包人怠于履行致付款条件不能成就,"应认定条件已成就";(2019)内民再***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以项目长期停缓建为由改判支持全额337万元。
● 反向边界(按实际工作量折半):(2026)皖1182民初1***号(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中,设计人提交的仅是未完成图审的"初稿设计图纸",亦未举证履行交底、现场指导等后续义务,法院酌定按50%计付;(2022)豫1628民初4***号(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因建设用地被政府收回、非发包人原因,驳回设计人按50%主张的请求;(2016)新4021民初***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因约定"实际工作量"缺乏证据支撑,未支持该阶段费用。
● 北京地区口径:(2024)京02民终14***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样将"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列为独立争议焦点,并强调由掌握结算资料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实务提示:本案判决援引《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未明引第一百五十九条,但"视为成就"的逻辑与后者完全一致。设计人一方同时援引两条更为稳妥。
(三)"工程已封顶"一类事实证据的作用与边界
结论:封顶面积占比、卫星图、公开报道是有效补强证据,但不能替代"条件视为成就"主线。
本案设计人提交了三组证据:一是《封顶统计表》,开工面积合计259,981.43平方米、已封顶面积合计201,256.89平方米,未封顶楼体占比29%;二是项目宣传报道与施工现场照片;三是园区卫星图,证明2025年8月园区已全部建成、无人继续施工。
这套证据的证明力是充分的,但法院最终并未沿"工程事实上已竣工"这条事实路径认定,而是走了"条件视为成就"的法律路径。 差异在于:事实路径需证明"工程确已竣工",一旦对方举出未验收、未备案等相反证据,结论就会动摇;法律路径只需证明"核心义务已完成+条件不能成就不归责于设计人",标准更稳定。前述类案中,支持设计人的判决落点几乎都在"条件成就的拟制"。
四、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并作出三项认定:
其一,第三阶段条件成就。 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告书能够证明图审合格,发包人未举证反驳,扣除已付10万元后应付410.6万元。
其二,第四、五阶段付款条件视为成就。 设计人已完成核心设计义务,项目停工且逾期一年之久严重超出合理预期,发包人未举证证明停工系设计人怠于履行所致,应付420.6万元。
其三,发票不是拒付理由。 判决明确指出:支付设计费系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开具发票系附随义务,发包人以未开具等额发票抗辩不成立。
最终判决发包人支付设计费831.2万元及违约金(以410.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以420.6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其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9984元、申请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五、法律依据展开
1.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本案"付款条件视为成就"的直接依据。
2.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主张后两阶段付款应视为成就的核心请求权基础。
3. 《民法典》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该条从反面划定了设计人的核心义务边界——提交合格设计文件,不包括组织竣工验收。
4.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未支付价款的可请求支付;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即本案关于"停工系设计人怠于履行所致"的举证责任分配依据。
六、实务规则梳理与风险提示
(一)设计人一方:把"核心义务已完成"钉死
● 按阶段逐节点存档图审文件。 图审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告书是第三阶段付款的唯一凭据,应按单体、按批次编号归档,并保留交付记录(邮件、微信、签收回执)。
● 交图后持续留痕施工配合。 交底、验槽、变更答复、参加验收的记录,既是设计人义务完整履行的证明,也是反驳"怠于履行"抗辩的弹药。
● 主张付款时同步主张"条件视为成就"。 不必只等工程竣工。核心设计义务已完成、项目因发包人一侧原因停摆且超期的,即可起诉,并同时援引《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与第一百五十九条。
● 主动补强"工程实际状态"证据,但只作辅助。 封顶统计、现场照片、公开报道、卫星图可印证项目进度与停摆状态;核对合同原文,不要照抄诉状表述——本案起诉状将第五阶段比例误写为20%,实际为10%,法院按合同原文认定30%(20%+10%)。
(二)发包人一方:不要把"停工"当成免费延期的理由
● "工程未竣工"不是万能的拒付理由。 只要设计人已交付合格设计文件,法院更关注条件不能成就的原因归属,而非工程的实际状态。
● 停缓建时应主动启动结算。 合同通常约定停缓建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发包人越早启动结算程序,越能避免被认定为"以自身原因阻却付款条件"。
● 若主张停工系设计人所致,必须举证。 图纸迟延、变更答复拖延、配合缺位,均需有书面记录支撑,仅作口头指责不产生效果。发票抗辩单独提出通常无效;但若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可在违约金起算上争取顺延。
七、结语
设计费能不能要到,取决于"设计人这一侧的核心义务是否已经完成",而不取决于"工程是否真的竣工"。 本案与前案的同院同期对比最能说明:合同条款相同、违约情形相同,前案因项目中止在图审之前,法院只能按"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付一半"结算;本案因施工图已全部图审通过,法院直接认定后两个节点条件视为成就,全额判付。
对设计人而言,图审合格文件的价值远不止于证明一个节点——它是把后续节点一并"拉过线"的关键。对发包人而言,停工省下的不是设计费,而可能是一笔按日千分之二累计的违约金。
【怎么选】
三条路径各有取舍,取决于您手中的证据结构与项目状态:
● 路径一:核心义务已完成,直接起诉主张全部节点。 适用:施工图已图审通过、项目因发包人原因停摆且超期较久。优势:可一次性主张后续节点,回款金额最大。风险:需承担"条件视为成就"的说理责任,诉请金额较大、受理费较高。
● 路径二:主张停缓建条款,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适用:核心设计义务尚未完成、或图审未通过。优势:与合同约定直接对应、争议较小。风险:通常只能拿到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
● 路径三:先发函固定证据,再决定诉讼时点。 适用:项目刚停工、尚在观望。优势:留出协商空间。风险:工程状态变化可能增加举证难度。
如您正面临项目停工、后续节点设计费被拒付的情形,建议先做一次"核心义务是否已完成"的证据盘点——它决定了您能主张全额,还是只能主张一半。
类案检索与评述:败诉对比案例
【败诉对比案例】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拒赔案
案号:**(2025)京02民终14***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5年
案情简介:设计人起诉一人公司股东,要求其对公司欠付的设计费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主张,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以公司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个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股东未能提供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因此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败诉原因分析:股东败诉的关键在于: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法院认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证明财产独立,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提示我们: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保留完整的财务记录,否则很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问题(FAQ)
Q1:工程没竣工,合同写着"竣工后付款",设计费到底能不能要?
A:能,关键在于设计人的核心义务是否已经完成。 只要施工图已交付并通过图审,而项目停摆的原因在发包人一侧且已超出正常建设周期,法院通常会认定付款条件视为成就;反之,如核心设计义务尚未完成,则只能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Q2:合同里"项目停缓建按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的条款,对我有利还是不利?
A:取决于工作量完成到什么程度。 该条款通常约定"不足一半按该阶段设计费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按全部支付"。工作量过半时可主张全额,未过半只能拿一半,因此计量证据的准备至关重要。
Q3:发包人说工程没竣工是总包单位的问题,跟它无关,这个抗辩成立吗?
A:通常不成立。 发包人是设计合同的相对方,其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对抗设计人的付款请求。发包人若主张免责,须举证证明停工系设计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所致。
代理律师:李子昂律师、安骥律师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案号:(2025)鲁0703民初3***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一审)
【免责声明】本内容仅为通用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正式法律咨询与诉讼建议;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证据及本地司法实践判断,建议线下携带材料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