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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讲:特朗普为什么没有去大陪审团作证?

鑫诺研究2026-09-22
[摘要]——美国大陪审团的调查权与目标人的作证选择

一、新闻回放

检方通知特朗普去大陪审团作证2023年3月,纽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做了一件不常见的事。他们通知特朗普:作为“封口费”调查中的目标人,他有权到大陪审团面前作证[1]

在美国刑事调查里,被调查的对象通常不会收到这样的通知。所以这个动作一出来,外界普遍解读为一个信号——起诉决定可能临近了。事实也是如此:十几天后的3月30日,大陪审团投票决定起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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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的答复:我们不去但是,特朗普没有去。他的律师乔·塔科皮纳在3月13日公开答复:“我们没有参与该程序的计划。”

后面的事情我们都知道了:3月30日,大陪审团投票决定起诉;4月4日,特朗普到曼哈顿刑事法院出庭应诉,对34项指控表示不认罪。此后的审判中,他也没有出庭作证[1]

二、问题提出

检方给了特朗普去大陪审团作证的机会,他为什么不去?大陪审团到底有多大的权力?为什么被调查的人,通常都不会去大陪审团面前作证?如果真的去了,会发生什么?特朗普为什么没有去大陪审团作证[1]

三、法律解析

答案是:特朗普不去大陪审团作证,是几乎所有刑事辩护律师都会给出的建议。之所以不去,是因为去大陪审团作证,风险极高而收益极低——你只能被检方问,没有人替你辩护;说错一句就是伪证;你的说法会被当场锁定;等于替检方补全证据链[1]

大陪审团的调查权有多大? 很多人以为,大陪审团的职责就是“听一听,投票决定要不要起诉”[1]。其实它的权力远不止于此:

第一,它可以传唤任何人作证。不管你是普通人、商人,还是前总统,只要大陪审团认为你知道案情,就可以发出传票要求你到场作证。收到传票却拒不到庭,可能被认定为藐视法庭而受到处罚[1]

第二,它可以要求提交任何相关材料。公司的账册、合同、邮件、银行流水、通话记录……只要与调查相关,都在传票的范围之内。

第三,它的听证是秘密的。不公开、不允许旁听、不允许媒体报道。这样做一是为了保护调查不被干扰,二是为了保护被调查人的名誉——毕竟此时还没有起诉,很多人最终并不会被起诉。

第四,听证时只有检方在场。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大陪审团听证的时候,只有检察官和大陪审团成员在房间里。辩方律师不在场,也不能发言、不能提出反对、不能替你把话说完整[1]

为什么被调查的人通常都不去? 回到特朗普的选择。他不去,并不是“心虚”,而是几乎所有刑事辩护律师都会给出的建议[1]。原因在于,去大陪审团作证,风险极高而收益极低:

第一,你只能被检方问,没有人替你辩护。法庭上的证人作证,有“主询问”也有“交叉询问”,辩方还有机会把话说圆。大陪审团面前没有这一套——只有检察官在问,你只能一路答下去,没有人帮你补充,也没有人帮你纠正[1]

第二,说错一句,就是伪证。作证要宣誓。宣誓之后故意作虚假陈述,就构成伪证罪,是可以单独追究的一项犯罪。大陪审团面前没有律师及时提醒,说错话的代价极高[1]

第三,你的说法会被当场锁定。一旦在大陪审团面前讲了一版说法,日后审判中稍有出入,检方就可以用它来质疑你的可信度。等于自己给自己做了一个无法修改的“笔录”[1]

第四,等于替检方补全证据链。检方手里缺什么,正好可以在这里问出来。

第五,程序本身对检方有利。由于只有检方在场、只展示检方认为必要的证据,大陪审团在实践中极少否决检察官的起诉建议。美国法律界有一句流传很广的话,出自纽约州前首席法官索尔·瓦赫特勒:大陪审团“连一块火腿三明治都能起诉”[1][2]

四、相关制度

制度一:大陪审团的起诉权 大陪审团是美国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独特的制度。它由普通公民组成,秘密听证检方的证据,投票决定要不要正式起诉。这个制度的设计,是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起诉权——不是检察官想起诉谁就起诉谁,必须经过大陪审团的审查同意[1]

制度二:沉默权 被传票传唤到庭的人,可以就具体问题主张第五修正案、拒绝回答。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是,主张沉默权本身并不能消除嫌疑,而且会让大陪审团对自己的判断更趋负面[1][3]

制度三:使用豁免 如果证人的证言对调查极为重要,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给予“使用豁免”(use immunity)后强制其作证——意思是:你必须说,但你说的内容以及由它派生出来的证据,不能拿来追究你本人。

制度四:伪证罪 作证要宣誓。宣誓之后故意作虚假陈述,就构成伪证罪。这是一项独立的犯罪,可以单独追究。这也是为什么大陪审团面前作证风险极高——说错一句话,就可能构成伪证罪[1]

五、相关事实

“不去”是不是就说明有问题? 不能这样推断。在法律上,被追诉的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举证责任在检方一边。选择不作证,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不是认罪的表示。这也是为什么法官在审判中要专门告诉陪审团,不能因为被告不说话就认为他有罪。

去了能不能说服大陪审团不起诉? 实践中极少发生。大陪审团判断的是“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检方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让人相信犯罪可能发生。这不是一个辩论赛,不看谁讲得好,只看材料够不够[1]

检方为什么还要通知他? 这是程序上的要求。按照纽约州的法律,目标人有权要求检方通知大陪审团程序、并给自己一个作证的机会;检方必须履行这个通知义务,除非向法院申请免除。所以,收到通知本身,既说明起诉程序走到了最后阶段,也不代表检方认为他一定会来[1]

参考文献

[1] 纽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2023年3月关于大陪审团程序的通知

[2] 纽约州前首席法官索尔·瓦赫特勒关于大陪审团的名言:“大陪审团连一块火腿三明治都能起诉”

[3]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修正案(1791年生效):不得自证其罪、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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