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讲:特朗普为什么有34项罪名?
鑫诺研究2026-09-22一、新闻回放
纽约陪审团裁定34项重罪全部成立[1]。
2024年5月30日,纽约曼哈顿刑事法庭,陪审团一致裁定:特朗普在“封口费案”中,34项伪造商业记录的罪名全部成立[2][3]。
34项!每一项最高可判4年,加起来最高136年。当时美国的媒体都在讨论:他是不是要去坐牢了。

2024年5月30日,纽约曼哈顿刑事法院外。(图片来源:新华社/资料图)
两个让人看不懂的问题很多人看不懂的是另外两件事:
第一,明明就是“做假账”这一件事,怎么就变成了34项罪名[2]?
第二,做假账这种事,在很多人印象里不算什么滔天大罪,为什么在美国它是重罪[1]?
二、问题提出
特朗普的封口费案,为什么有34项罪名?明明就是做假账一件事,怎么数出来34项的?“做假账”为什么在美国是重罪?美国的重罪和轻罪,到底按什么标准来划分?特朗普为什么有34项罪名[1][2]?
三、法律解析
答案是:34项罪名,来自“起诉单位”制度——美国法上以每一份虚假商业文件为一个计算单位,起诉书列的是发票、账目、支票等34份文件,不是34笔付款。之所以“做假账”在美国是重罪,是因为纽约州刑法规定,为了实施或掩盖另一项犯罪而做假账,从轻罪升格为重罪[1][2][4]。
34项罪名是怎么数出来的? 美国法上对应的概念,叫“起诉单位”(unit of prosecution)。它的意思不是“有一个行为就定一个罪”,而是:一部法律所禁止的那个行为,立法者规定以什么为“一个”计算单位。这个单位,是立法者定的,不是检察官定的[2][4]。
回到伪造商业记录这个罪名。纽约州刑法禁止的是“制作或使用虚假的商业记录”。在这类“文件型”犯罪里,实务上通常以每一份虚假文件为一个起诉单位。所以起诉书上列的34项,对应的是34份虚假的商业文件——发票、总账条目、支票等记录,而不是34笔付款[3][4]。
这一点很重要:起诉单位不是检察官想拆多细就拆多细。美国有一个经典判例叫贝尔诉美国案(Bell v. United States, 1955):被告违反《曼恩法案》,一次开车把两名女性运过州界。检方按“一人一罪”起诉了两项。最高法院说不行——法律条文里“起诉单位”写得不明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所以只能算一项[4]。
这条规则背后的精神是:不能靠拆分罪名来加重刑罚。美国宪法禁止双重危险,检察官如果把同一件事反复拆开起诉,被告可以直接主张违宪。
“做假账”为什么在美国是重罪[1][3]? 纽约州刑法把伪造商业记录分成两档:
第一档:二级伪造商业记录罪(纽约州刑法第175.05条)。单纯做假账,没有别的意图——这是A级轻罪,最高判一年,通常在县监狱服刑[1][3]。
第二档:一级伪造商业记录罪(第175.10条)。要件是:制作假账,是为了实施、协助或隐瞒另一项犯罪。这一档升格为E级重罪,最高可判4年,要在州监狱服刑[1][3]。
看出来了吗?决定它是不是重罪的,不是“记了多少笔账”,而是“你做这个假账,是为了掩盖什么”[1]。
放到特朗普这个案子里:检方的指控逻辑是,这些虚假记录的用途,是掩盖向一位成人电影演员支付封口费这件事,进而影响选举。检方主张,这笔支出构成了对另一项法律的违反[2]。
所以,34项罪名之所以是重罪,关键不在“34”这个数字,而在“为了掩盖另一项犯罪”这个要件。数字决定有几项罪名,意图决定它是轻罪还是重罪[1][2]。
四、相关制度
制度一: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其实只有一条线——看“最高刑有没有超过一年”[1]。联邦和绝大多数州都用这条线:
重罪(felony):法定最高刑超过一年,服刑地点是监狱(prison)[1]
轻罪(misdemeanor):法定最高刑一年以下,服刑地点是县监狱(jail)[1]
联邦的具体分类写在《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59条,一共九档:从A级重罪(终身监禁或死刑)到违警(infraction,5天以下,或只判罚金)。特朗普这34项,在纽约州属于E级重罪——是重罪里最轻的一档[1]。
制度二:联邦法里也有轻罪 很多人以为“联邦法=重罪”。不是。联邦法里的轻罪和违警类违规,主要集中在联邦土地和联邦设施上的违规行为:在国家公园里超速、在军事基地里违章停车、在禁火期生篝火、无证钓鱼、在联邦大楼前妨害秩序——这些大多只判几天到几个月,很多最后只交罚金[1]。
制度三:为什么大家印象里“联邦都是重罪”? 因为联邦管的范围窄。美国是联邦制,联邦的刑事立法权是有限的,只能管宪法授权给它的那几类事:跨州或跨国的行为、联邦领土和联邦设施、联邦机构和联邦利益、特定严重犯罪。而日常生活里那些判得很轻的罪——小额盗窃、普通酒驾、家庭纠纷、打架斗殴、违反交通规则——几乎全部归州法管[1]。
制度四:双重主权原则 同一件事,可能同时违反联邦法和州法。州和联邦是两个不同的主权,各自起诉同一个行为,不构成“双重危险”。也就是说,一个人可能先在州法院被判无罪,再被联邦法院就同一件事起诉。但在实务中,联邦司法部有一个内部政策:如果州已经起诉过了,联邦一般不再就同一行为起诉,除非存在重大的联邦利益。
五、相关事实
34项罪名,是不是真的要坐136年牢? 不是。这就涉及美国量刑的另一个特点:刑期可以同时执行,也可以连续执行。同时执行:34个4年一起算,实际只坐4年。连续执行:一个接一个算,那就是136年[2]。
特朗普这个案子,法官最终判的是“无条件释放”——定罪了,但不判监禁、不判罚金、不判缓刑。所以136年这个数字,听起来吓人,实际上没有发生。
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哪边的案子多? 差得非常远。州法院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是联邦法院的几十倍。因为日常犯罪——盗窃、伤害、酒驾、家暴、交通违法——几乎全在州法院。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少得多,但重罪比例高,类型也集中在毒品、移民、枪支、诈骗这几类[1]。
参考文献
[1] 《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59条:联邦犯罪的等级划分
[2] 新华社纽约2024年5月30日电关于特朗普“封口费”案34项罪名成立的报道
[3] 纽约州刑法第175.05条、第175.10条:伪造商业记录罪
[4] 贝尔诉美国案(Bell v. United States, 1955):最高法院关于起诉单位的经典判例
[5] 美国司法部Petite政策:州已起诉后联邦一般不再就同一行为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