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刊4:从马杜罗案透视美国刑事司法的核心规则
鑫诺研究2026-09-21一、引言
跨国刑事司法案件,往往是观察一国司法制度运行逻辑的重要窗口,马杜罗案即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作为委内瑞拉前国家元首,尼古拉斯·马杜罗被美国联邦检方以多项重罪提起刑事指控。自 2020 年大陪审团作出起诉决定[1]以来,该案先后经历了逮捕令执行受阻、证据补充、管辖权异议审查及多项程序性听证等阶段。随着案件在 2026 年进入新的程序性审查节点,其司法进程逐步从长期处于审前状态,转向更为集中的司法程序处理。
该案的特殊性,不仅在于被告身份的高度敏感性,更在于其司法推进过程完整呈现了美国联邦刑事司法体系中多主体协同运行的制度结构,涉及大陪审团、小陪审团、联邦法官与检察官等不同主体的权力分工,涵盖从调查、起诉到审判准备的主要程序环节。
当前,公众舆论对马杜罗案的关注往往集中于个别具有戏剧性的事件节点,而对案件所反映的美国刑事司法核心规则、程序逻辑及权力边界,缺乏系统理解,亦由此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认知偏差。
基于此,本文以马杜罗案为分析样本,在既有公开司法文件与程序规则框架下,梳理案件的主要司法流程,解析相关制度设计,并对常见认知误解加以澄清,以期为理解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运行机制及中美司法制度差异,提供制度层面的参考视角。

2026年1月,马杜罗与夫人西莉亚·弗洛雷斯被执法人员押送至纽约华尔街直升机场,随后移送联邦法院接受提讯。(图片来源:RÚV.is / Getty Images)
二、马杜罗案全流程司法时间线
1.2020 年 3 月:大陪审团作出起诉决定
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向辖区联邦大陪审团提交证据,指控委内瑞拉总统尼古拉斯·马杜罗及多名高级官员涉嫌毒品贩运共谋、洗钱及与跨国犯罪组织相关的联邦重罪[1]。
经 16—23 名大陪审团成员秘密审议,不少于 12 名成员达成共识,正式作出起诉决定并签发起诉书[4]。
依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大陪审团在检方单方提交证据的情况下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虽然被告一方可在该阶段委托辩护律师并对外表明法律立场,但辩护方不参与大陪审团的证据审查或表决程序。随着起诉书正式公布,案件依法进入美国联邦刑事司法程序[4]。
2.2020 年 4 月 30 日:法官签发联邦逮捕令
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依据联邦大陪审团已作出的起诉书,向辖区联邦地区法院申请签发联邦逮捕令,并提交相关宣誓材料,以证明对马杜罗实施逮捕具备“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5]。
经联邦地区法官阿尔文·赫勒斯坦审查后,法院依法签发联邦逮捕令,授权联邦执法机构依法执行该逮捕令,并可通过国际执法合作机制请求他国协助执行[2]。
赫勒斯坦法官于 1998 年由克林顿总统任命为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长期审理联邦刑事案件,在案件签发逮捕令时已任职二十余年;截至 2026 年其主持马杜罗案首次出庭时,年已 92 岁[2]。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阿尔文·K·赫勒斯坦(Alvin K. Hellerstein),1998 年由克林顿总统任命,2026 年主持马杜罗案首次出庭时已 92 岁。(图片来源:Chosun Ilbo / 凤凰网)
3.2020 年 5 月 —2023 年 12 月:通缉执行受阻与证据补充并行
因马杜罗具备前国家元首身份,且获得部分国家在政治与外交层面的庇护,联邦逮捕令在国际层面的执行始终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此期间,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并未中断案件推进,而是持续开展补充调查与证据固定工作,包括约谈潜在证人、调取并分析跨境金融交易记录、梳理毒品贩运与资金流向之间的关联链条等。
马杜罗的辩护律师团队同步关注检方调查进展,就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域外取证程序等问题提出异议,并通过公开法律声明的方式,代表当事人否认全部指控,同时明确拒绝配合美方的调查或讯问程序。
4.2024 年 1 月:检方提交新版起诉书,大陪审团维持起诉
在前期补充调查的基础上,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对起诉书内容进行修订与完善,并再次提交辖区联邦大陪审团审查,未新增核心指控或罪名。
经秘密审议,大陪审团认定起诉在法律形式与指控基础上仍然成立,决定维持起诉。
辩护团队虽依法无法参与大陪审团程序,但已围绕证据来源与取得程序的合法性、联邦法院的刑事管辖权基础等问题,启动后续程序性动议的准备工作。
5.约2024 年-2025年:围绕管辖权与程序问题的预备性审理
在被告长期未到案的情况下,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法院主要处理程序性与法律适用相关问题。
辩护团队就美国法院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是否涉及国家主权或国际法问题等提出动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相关指控在形式上符合美国联邦刑事法律关于域外适用的规定,相关抗辩不构成现阶段阻却起诉的事由,案件继续维持在审前程序状态。
6. 2025 年 :举行程序性听证,起诉继续有效
因马杜罗始终未到案,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仅就案件的程序性与法律性问题举行听证。检方提交补充的起诉材料与法律备忘录,阐明起诉所依据的联邦法律条款、域外管辖基础及案件继续维持审前状态的合法性理由,未进行证据展示或事实层面的审查。
马杜罗的辩护团队通过书面动议及法庭陈述,继续就美国联邦法院对涉案行为是否具备刑事管辖权、是否涉及国家主权与元首豁免问题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作为支持材料。法院对上述法律争议进行审查,但未对证据真实性、证明力或案件事实作出判断。
经审理,法官裁定:现阶段起诉在程序和法律形式上仍然有效,案件依法维持在审前程序状态;待被告实际到案并完成首次出庭与提讯程序后,方可进入证据排除动议、实体审理准备及陪审团审判等后续司法阶段。
7. 2026 年 1 月 5 日:被告首次到案,完成首次出庭与提讯程序
在被告首次到案后,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依法举行首次出庭与提讯程序[11][12]。
法官向被告告知其宪法权利,包括保持沉默权、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并说明所涉指控的性质及可能面临的法定刑罚范围。随后进入提讯环节,被告对指控作出不认罪答辩[11][12]。
辩护律师表示,将在后续程序中围绕被告控制与移送的合法性、管辖权基础及证据可采性等问题提交正式动议。法院仅就程序安排作出指示,未对实体问题作出裁断,并确定了后续审前动议的时间节点。
三、美国刑事司法的核心规则(按司法流程梳理)
马杜罗案的每一个环节,都精准对应着美国刑事司法的核心规则。结合案件实践,按司法流程顺序梳理如下:
(一)审讯规则:米兰达警告为核心,沉默权受绝对保障
米兰达提示是美国宪法解释规则下,对执法人员(包括警察、FBI 等联邦执法人员)设定的法定告知义务,适用于对处于羁押状态的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前的执法环节。该义务并不适用于法官:法官在庭审中对被告进行的权利告知,属于独立的法庭程序要求,与米兰达提示分属不同司法阶段、不同主体的法定义务。
在马杜罗案中,若美方执法人员在依法控制其人身自由后,对其开展具有讯问性质的问话,即需依照米兰达规则履行相应的权利告知义务。该告知义务属于羁押讯问条件下的强制性程序要求,而非形式性流程。
米兰达提示的核心内容包括: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其所作的任何陈述均可能在法庭上被作为不利证据使用;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协助,若无力自行聘请律师,可依法由国家指派。
该规则源于 1966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判决,其法理基础在于落实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确立的“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通过强化执法人员的程序性告知义务,保障被羁押人的核心诉讼权利[3]。
在该案中,警方在对米兰达进行羁押讯问时未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其取得的自证其罪供述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定不具备证据可采性,原有定罪依据因此被否定。
需要强调的是,米兰达提示仅适用于同时具备“羁押状态”与“执法讯问”两个条件的情形。在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不负有该项告知义务;而在适用情形下,若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其取得的相关供述原则上不得作为刑事定罪依据。
就马杜罗案而言,是否构成“羁押”以及后续行为是否属于“讯问”,需结合具体执法方式与事实情形依法判断;一旦符合米兰达规则的适用条件,相应的权利告知义务即应依法履行,以保障其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宪法权利。

埃内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1963 年在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警局的入案照。1966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中确立了羁押讯问前的权利告知规则。(图片来源:National Constitution Center)
(二)通缉令签发与羁押:法官专属职权,美军仅为协助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确立了“司法令状主义”,即任何针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逮捕或搜查,原则上必须基于司法官对“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的独立审查并签发令状。联邦刑事案件中,逮捕令和相关强制措施通常由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或联邦治安法官签发,行政机关、检察官及执法部门均无自行签发权限[5]。
在令状签发后,执法机关依法负责执行抓捕与移送程序。军方在普通刑事司法体系中并不具有独立的刑事执法权,若参与相关行动,亦须基于合法授权并在司法令状框架内进行。
被告被捕后,执法机关须在不构成不当拖延的情况下,将其带至法官面前进行初次出庭,由法院告知指控内容、确认辩护权利,并依法决定是否继续羁押或适用审前释放措施。羁押与保释的最终裁量权,属于司法机关而非行政部门。
就马杜罗案而言,相关逮捕与羁押程序均需接受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其是否符合审前释放条件,将取决于法院依据《联邦保释改革法》对潜逃风险、公共安全等因素的综合评估,而非由单一政治或程序性立场所决定。
(三)起诉决定:大陪审团专属,检察官仅为举证协助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非经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的审判。据此,大陪审团享有重罪起诉专属权。
大陪审团不仅有起诉决定权,还享有独立的调查权与传唤权,可自主决定调查取证,签发传票传唤证人出庭;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者,将构成藐视法庭罪。
1998 年克林顿总统“莱温斯基事件”中,时任总统亦须就大陪审团调查作证,体现大陪审团职权不受涉案人员身份地位影响[20]。
大陪审团由 16—23 名普通公民组成,审议过程独立、不公开;检察官仅负责提交证据、协助调查,无投票权与决定权,须至少 12 名陪审员达成共识方可签发起诉书[4]。
马杜罗案的正式起诉,依法由联邦大陪审团作出,检察官仅负责向大陪审团提交证据并协助调查,本身不享有起诉决定权。
大陪审团起诉程序依法秘密进行,辩护律师不得参与该阶段;但在起诉书签发后,辩护团队可通过动议程序,对法院管辖权、起诉合法性及证据可采性等问题依法提出抗辩。
(四)定罪和量刑权分离:陪审团独掌定罪,法官独掌量刑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确立:重罪案件中罪与非罪的裁决,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 12 名普通公民组成的小陪审团独立作出[18]。
法官仅负责主持庭审、解释法律、裁定程序争议,无任何定罪裁决权;小陪审团的有罪裁决须 12 人全票一致,一人反对即无法定罪。
若小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决,法官需当庭释放被告;量刑权则专属法官,法官须依据联邦法律及案件具体情节,在法定幅度内作出量刑裁决,无权超出法定范围。联邦最高法院在 Apprendi v. New Jersey(2000)及 United States v. Booker(2005)等判例中进一步明确:任何将刑罚超出法定最高刑的事实,均须由陪审团排除合理怀疑地予以认定;在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后,法官方可在《联邦量刑指南》幅度内确定具体刑期[9][10]。
马杜罗若拒不认罪,美方检方需将举证证明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并说服所有 12 名陪审员达成一致,方可认定其有罪。
(五)辩护律师的多元作用:覆盖审判与控辩交易全流程
在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辩护律师的作用贯穿案件全流程,既深度参与陪审团审判阶段,也主导控辩交易环节的协商,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专业法律支持。
陪审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需精准解读法律、梳理证据链,通过质证、辩论引导陪审团客观看待案件,识别检方证据瑕疵,其辩护质量直接影响裁决结果。
控辩交易环节,辩护律师需评估检方证据强度与案件走向,作为委托人代表与检察官协商,围绕罪名减免、刑罚降低等展开博弈,最大限度争取有利条件,并协助委托人理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1994 年辛普森杀妻案中,辩护团队通过质疑警方取证合法性与证人可信度,成功说服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决,充分印证了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关键作用。
(六)陪审团判决效力:判有罪被告可上诉,判无罪绝对终局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双重危险条款”确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其核心在于保障无罪判决的绝对终局性[17]。
依据该条款,小陪审团作出的无罪判决一经宣读即刻生效,检方无权上诉;即便后续发现新的证据,也不得就同一罪名对被告再次提起公诉。
辛普森杀妻案即为典型:1995 年刑事审判作出无罪判决后,即便后续有新的涉案线索曝光,检方也始终无法就同一罪名重新起诉,这是对被告权利的终极司法保护。
若小陪审团作出有罪判决,被告则依法享有上诉权,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寻求救济。
(七)控辩交易:检察官主导的案件分流机制,减少陪审团审理数量
控辩交易是美国联邦及州刑事司法的核心案件分流制度。检察官依法享有控辩交易权,可与被告方协商达成协议:以减轻指控罪名、降低刑罚强度为交换,换取被告主动承认全部或部分犯罪事实。
该制度的核心逻辑,是平衡司法资源效率与案件处理效果,通过协商快速审结案件,避免冗长的陪审团审理程序过度消耗司法资源。
据美国司法部司法统计局(BJS)等机构的研究数据,美国联邦及州刑事案件中约 90%—95% 的案件通过控辩交易审结,仅有少数案件因被告拒不认罪、无法达成协议,最终进入小陪审团审判阶段[13]。
马杜罗案中,若双方达成控辩交易,马杜罗需认罪,检方将提出量刑建议,案件无需进入陪审团审理;若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则将正式启动小陪审团审判程序。
(八)长臂管辖:主权豁免例外下的跨国追诉,豁免权丧失与战俘待遇可能
马杜罗案涉及典型的跨国刑事追诉问题。其司法基础并非单一制度,而是由美国联邦法院的刑事管辖权规则、普通法下的国家元首豁免原则,以及行政部门的外交承认立场共同构成。
在刑事管辖层面,美国法院主张对涉美毒品贩运、跨境洗钱等犯罪行为享有域外刑事管辖权,只要犯罪行为对美国本土、国民或核心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即可构成起诉基础。该类刑事管辖权的成立,并不当然因被告的外国官员身份而被排除。
就主权与职务豁免而言,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主要规范外国国家在民事案件中的豁免问题;而外国国家元首或高级官员在刑事案件中的豁免,更多源自普通法与国际习惯法,并在实践中高度依赖美国行政部门对其身份的外交承认立场。鉴于美国长期未承认马杜罗为委内瑞拉合法国家元首,其主张国家元首豁免在美国司法体系内面临显著的制度性障碍。
1989 年巴拿马前领导人诺列加案构成重要参考先例。该案中,美国法院认定诺列加不享有国家元首豁免:其涉嫌的毒品贩运行为属于个人犯罪行为,且其元首身份未获美国承认。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最终驳回其豁免抗辩,并于 1992 年对其作出刑事定罪[6][7][8]。
至于马杜罗当庭提出的“战俘”主张,即便在理论上成立,其法律效果亦仅可能影响羁押条件的适用标准,而不构成对美国法院刑事管辖权或审判权的否定。根据既有判例与国际法实践,所谓战俘待遇问题属于行政羁押管理范畴,与刑事司法程序本身并不发生直接冲突。
(九)权力界限:总统有特赦权,无定罪权,干预司法构成重罪
美国总统作为联邦行政首脑,依法对联邦行政执法体系享有总体领导权。总统通过司法部长及司法部,对联邦调查局(FBI)等执法机构行使人事任免权与行政监督权,并可在政策层面确定联邦执法重点和执法方向。但依据美国宪法及长期形成的司法部独立运行原则,总统不得就具体刑事案件指令立案、调查、起诉或撤案,不得干预检察官的起诉裁量,也无权签发通缉令或参与定罪裁决。
在联邦司法体系中,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隶属于司法部的联邦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是否起诉须经大陪审团审查;案件的事实认定与裁决权则由法院及小陪审团依法作出,总统不得介入上述司法程序。
美国联邦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度。依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联邦法官经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后任命,除非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大犯罪和不当行为”经国会弹劾并定罪,否则可终身在任,不受行政机关、选举周期或总统意志影响,退休时间完全由法官自行决定。
美国司法实践中,多名高龄法官长期在任,体现了终身制的制度稳定性。例如,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任职至 90 余岁(1932 年退休,时年 91 岁);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勒恩德·汉德(Learned Hand)任职至 79 岁转任资深法官(1951 年),1961 年以 89 岁高龄去世[19];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杰克·韦斯坦(Jack B. Weinstein)于 2020 年以 98 岁高龄退休,2021 年去世时享年 99 岁。上述情形反映出联邦法官在制度上不受行政权力更迭的影响[15]。
该制度设计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总统即便与承办法官在政治立场上存在分歧,也无法通过任免、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干预案件审理。任何行政官员若试图非法干预司法程序,相关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构成妨碍司法,并在实践中引发弹劾或刑事责任。
美国历史上的相关事件亦体现了这一原则。1998 年,克林顿总统在大陪审团调查过程中作出不实陈述并被指控妨碍调查,众议院据此通过弹劾条款;虽参议院未最终定罪,但案件明确表明总统不享有凌驾于司法程序之上的特权。尼克松总统因干预水门事件调查而面临弹劾,最终选择辞职,亦成为相关制度运行的典型案例[16]。
在上述严格分权结构下,总统唯一被宪法明确赋予、可直接影响联邦刑事司法结果的权力,是特赦权。依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及联邦最高法院在 Ex parte Garland(1866)案中的判决,总统有权就联邦犯罪颁赐赦免或减刑;该权力不适用于弹劾案件,也不适用于州法犯罪。特赦权的行使不以起诉或定罪为前提,可适用于尚未起诉、正在审理或已被定罪的联邦案件[14]。
在法律效果上,总统行使特赦权可消除相关定罪与刑罚的法律后果,但并不改变司法程序本身的独立性,也不构成对案件审理过程的介入。司法机关仍依法完成调查、起诉与裁判,总统仅能在司法结果层面对刑罚效力产生影响。
基于上述制度安排,即便总统在行政层面对联邦执法体系享有领导权,其权力边界仍被严格限定于行政执法管理与特赦权范围之内,而不得介入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与事实认定。该分权结构构成美国联邦司法独立运行的制度基础。
四、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常见认知误解及成因
(一)常见认知误解梳理
结合马杜罗案相关舆论反馈,公众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常见认知误解主要集中于以下六个方面,均涉及案件推进中的关键程序与权力边界:
1.误将行政执法权等同于司法决定权。部分观点认为美国总统或美军可独立决定对马杜罗实施通缉、抓捕或羁押,忽视通缉令、逮捕令及羁押裁定须由联邦法官依法签发的制度安排。根据美国宪法及刑事诉讼规则,行政机关仅能在司法授权范围内执行相关命令,不具备独立作出司法决定的权力。同时,亦存在将总统依法享有的联邦行政执法管理与调查协调权,与司法裁判权混为一谈的情况。
2.混淆美中检察官在起诉环节的职权边界。部分认知误将美国联邦检察官等同于中国语境下“决定是否起诉”的主体,未区分联邦重罪案件中大陪审团的法定地位。依照美国刑事司法制度,联邦检察官负责调查主导、证据呈示及法律论证,但是否对重罪提起公诉,须由大陪审团作出起诉决定。
3.误判米兰达提示的适用场景与义务主体。部分观点将执法人员在羁押讯问中的米兰达权利告知义务,与法官在庭审阶段进行的权利说明相混淆。事实上,米兰达提示仅适用于“羁押状态下的执法人员讯问”场景,系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若在适用情形下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便被羁押人自愿作出不利供述,该供述亦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误解定罪与量刑的权力分配。部分认知认为案件是否有罪及刑罚轻重均由法官决定,未准确区分美国刑事司法中陪审团与法官的职权分工。依照制度设计,陪审团负责对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有罪或无罪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依法确定量刑。
5.误读无罪判决的法律效力。存在认为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决后,检方仍可通过上诉或重新起诉推翻结果的看法。事实上,美国宪法中的“双重危险条款”明确禁止就同一犯罪事实对被告再次追诉,无罪裁决一经生效即具有终局性。
6.误判总统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力边界。一方面,有观点认为总统可直接干预案件的起诉、审判与裁决过程,忽视联邦法官终身任职制度及司法独立原则对行政干预的制度性限制;另一方面,也存在否认总统在联邦行政执法层面任何调查协调权,或将总统特赦权理解为覆盖调查、起诉、审判全过程的情况。上述看法均未准确区分总统依法享有的行政执法管理权限与仅限于司法结果层面的特赦权。
(二)认知误解的核心成因
上述认知偏差的形成,主要源于对中美刑事司法制度差异及美国司法运行逻辑理解不足,核心原因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概念翻译与制度语境差异。部分关键法律术语在跨语境传播中发生含义偏移。例如,美国刑事程序中的“Arrest”主要指临时性人身控制措施,其法律效果与中国刑事诉讼中具有长期羁押属性的“逮捕”并不完全等同;若简单直译,易引发制度误判。
2.信息传播的片段化与情节化。舆论传播中往往聚焦“美军参与”“高龄法官审案”等具有戏剧性的个别要素,而对“大陪审团是否起诉”“法官是否签发司法令状”“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先后顺序”等关键程序性环节关注不足,导致公众对案件整体制度框架的理解呈碎片化状态。
3.以本国制度为参照的惯性类比。部分公众在理解美国刑事司法行为时,倾向于以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为参照系进行类比解读,例如以中国“检察机关决定起诉”的制度逻辑套用至美国大陪审团制度之上,忽视两国在权力配置结构、程序设计及制度价值取向上的根本差异。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马杜罗案全流程的梳理,系统剖析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规则,厘清了公众的常见认知误解,清晰呈现了该制度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及各司法主体的权力配置。
这种对不同司法体系的理性探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习近平主席曾深刻指出:“中美有 1000 个理由要搞好关系,没有一个理由把关系搞坏。”搞好中美关系,前提是增进相互理解,而准确认知彼此的制度差异,是增进理解、减少误判的核心基础。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到 2035 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一目标的推进,既需要立足我国国情深化法治建设,也需要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参考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
马杜罗案为我们提供了观察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具象样本。通过研究其核心规则与运行逻辑,我们能更清晰地把握中美司法体系的差异与共性——这不仅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有益参考,更是促进中美制度互信、夯实两国关系发展基础的必要举措。
参考资料
[1] U.S.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Nicolás Maduro Moros and 14 Current and Former Venezuelan Officials Charged with Narco-Terrorism, 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Other Criminal Charges. 2020-03-26. https://www.dea.gov/press-releases/2020/03/26/nicolas-maduro-moros-and-14-current-and-former-venezuelan-officials
[2] Associated Press. The Latest: Former Venezuelan President Nicolás Maduro appears in New York City court(含 Alvin K. Hellerstein 法官生平与任命背景). 2026-03-26. https://apnews.com/article/nicolas-maduro-venezuela-court-debc4612025c8876b319a5cadd09cedb
[3]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S. Courts. Facts and Case Summary — 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 https://www.uscourts.gov/educational-resources/educational-activities/facts-and-case-summary-miranda-v-arizona
[4]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rnell Law School.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6 — The Grand Jury(规定大陪审团 16—23 人、12 人同意起诉). https://www.law.cornell.edu/rules/frcrmp/rule_6
[5]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rnell Law School.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 — Arrest Warrant or Summons on a Complaint(规定依合理由由法官签发逮捕令). https://www.law.cornell.edu/rules/frcrmp/rule_4
[6] National Constitution Center. Looking Back: The Noriega Case as Legal Precedent. 2026-01-08. https://constitutioncenter.org/blog/looking-back-the-noriega-case-as-legal-precedent
[7]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Eleventh Circuit. United States v. Noriega, 117 F.3d 1206 (11th Cir. 1997)(驳回国家元首豁免抗辩). https://caselaw.findlaw.com/court/us-11th-circuit/1089768.html
[8] CNN. What the Noriega case can tell us about Maduro's upcoming legal battle. 2026-01-04. https://lite.cnn.com/2026/01/04/politics/noriega-trial-maduro-legal-battle
[9]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Apprendi v. New Jersey, 530 U.S. 466 (2000)(规定任何加重刑罚的事实须由陪审团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 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530/466/
[10]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United States v. Booker, 543 U.S. 220 (2005)(联邦量刑指南框架下法官量刑权的宪法边界). https://www.law.cornell.edu/supremecourt/text/04-104
[11] 新华社. 现场直击|“我将获得自由”——马杜罗在纽约出庭. 2026-01-06. http://www.news.cn/20260106/c31e1a7dd76c4971b73c8671cec64282/c.html
[12] CBS News. Maduro tells court “I'm not guilty — I'm a decent man” in response to drug trafficking charges. 2026-01-05. https://www.cbsnews.com/news/maduro-court-says-not-guilty-im-a-decent-man-drug-trafficking-charges/
[13]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Bureau of Justice Assistance. Research Summary: Plea and Charge Bargaining(载联邦及州案件约 90%—95% 通过认罪协商解决). https://bja.ojp.gov/sites/g/files/xyckuh186/files/media/document/PleaBargainingResearchSummary.pdf
[14] Constitution Annotated, Library of Congress. ArtII.S2.C1.3.7 Legal Effect of a Pardon — 论述 Ex parte Garland, 71 U.S. (4 Wall.) 333 (1866). https://constitution.congress.gov/browse/essay/artII-S2-C1-3-7/ALDE_00013324/
[15]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S. Courts. Judge Jack Weinstein Mourned as Champion of Justice(韦斯坦法官 2020 年以 98 岁退休、2021 年去世). 2021-06-25. https://www.uscourts.gov/news/2021/06/25/judge-jack-weinstein-mourned-champion-justice
[16] HISTORY. President Clinton Impeached(1998 年众议院弹劾程序). https://www.history.com/this-day-in-history/president-clinton-impeached
[17]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rnell Law School. Fifth Amendment — Double Jeopardy Clause. https://www.law.cornell.edu/constitution/fifth_amendment#double_jeopardy
[18]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rnell Law School. Sixth Amendment — Criminal Jury Trial. https://www.law.cornell.edu/constitution/sixth_amendment
[19] Federal Judicial Center. Biographical Directory of Article III Federal Judges —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b. 1841, retired 1932) & Learned Hand (b. 1872, senior status 1951). https://www.fjc.gov/history/judges/biographical-directory-article-iii-federal-judges
[20] BBC On This Day. 1998: Clinton’s Grand Jury testimony released (17 August 1998). https://www.bbc.co.uk/news/onthisday/hi/dates/stories/september/21/newsid_2525000/2525339.s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