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讲:马杜罗是被美国政府起诉的吗?
鑫诺研究2026-09-17一、新闻回放

马杜罗在 DEA 特工陪同下前往法院出庭
2020 年 3 月26 日,美国司法部长威廉·巴尔在华盛顿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对委内瑞拉总统尼古拉斯·马杜罗及 14 名委内瑞拉政府高级官员提起刑事诉讼,指控他们 参与“毒品恐怖主义”(narco-terrorism)阴谋,与哥伦比亚反政府武装 FARC 合作,将数吨可卡因运往美国。美国国务院同时宣布悬赏 1500 万美元,征集能将马杜罗 逮捕并定罪的线索[1-3]。
许多中文媒体在报道时使用了“美国政府起诉马杜罗”“特朗普政府起诉马杜罗” 的标题,给人的印象是美国总统或政府决定起诉一个外国元首。但事实上,这份起诉书的作出主体并非美国政府,而是纽约南区联邦大陪审团。起诉书由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向联邦大陪审团提交证据,大陪审团经过秘密审议、投票认为证据充分后,才正式批准起诉。司法部长巴尔只是在起诉书签封后,代表司法部对外宣布了这一结果[1-5]。
2026 年 1 月 3 日凌晨,马杜罗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被美军特种部队突袭抓获,随后被押送至纽约。1 月 5 日,他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首次出庭,与同案被诉的妻 子西莉亚·弗洛雷斯一同否认全部指控,二人被关押在布鲁克林的大都会拘留中心,均未申请保释。2026 年 3 月26 日,主审法官赫勒斯坦拒绝了辩方以律师费争议为 由提出的撤案申请;7 月22 日的听证中,控辩双方建议于 2027 年 6 月开庭审理[1-3]。
马杜罗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被美军抓获并押解至美国本土受审的外国国家元首[1-3]。
二、核心问题
这起案件引出了一个容易被误解的问题:起诉马杜罗的到底是谁?是美国总统特朗普吗?是美国政府吗?司法部长宣布起诉,是否意味着起诉决定是政府作出的?如果美国政府可以决定起诉谁,那司法独立从何谈起?大陪审团在起诉环节到底扮演什么角色?那么,马杜罗是被美国政府起诉的吗?[1-4]
三、法律解析
答案是:1791 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重罪起诉必须经大陪审团决定,而不是由政府或总统个人决定。起诉马杜罗的是纽约南区联邦大陪审团,法官据此签发逮捕令,不是美国总统或政府决定起诉谁。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只负责调查和执行逮捕,是否起诉由大陪审团独立决定[1-4]。
美国重罪起诉的决定权在大陪审团,不在政府。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这意味着,在联邦案件中,决定是否对一个人提起重罪指控的权力属于由普通公民组成的大陪审团,而非总统、司法部长或联邦检察官。联邦检察官只能向大陪审团提交证据、解释法律,由大陪审团秘密投票决定是否起诉。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拒绝起诉(no bill),检察官必须遵从。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从此永久丧失继续调查或者依法采取其他程序措施的可能[1][4][5]。
第二,司法部长宣布起诉≠司法部长决定起诉。 2020 年 3 月 26 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长巴尔确实站在话筒前宣布了起诉结果,但这只是行政部门的信息公开行为。起诉决定本身在此之前已经由纽约南区的联邦大陪审团作出。美国联邦检察系统虽然隶属于司法部,司法部长是联邦检察官的上级,但在具体案件的起诉决定上,尤其是需要大陪审团批准的重罪案件,行政首长不能指令大陪审团起诉或不起诉。大陪审团的审议是秘密的,成员宣誓保密,政府官员既不能参与投票,也不能推翻其决定[1][4]。
第三,大陪审团只审查“合理根据”,不判定有罪[4]。 大陪审团的审查标准远低于审判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大陪审团只需要听取检方提交的证据(辩方不参与),判断是否存在“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相信被告实施了犯罪。由于只听检方一面之词,大陪审团驳回起诉的比例很低——有法律谚语说,一个好的检察官可以让大陪审团“起诉一个火腿三明治”。但大陪审团制度的存在仍然对检察官形成了一定制约:检察官必须在普通公民面前提交足够证据,不能完全随心所欲地起诉[1][4]。
第四,马杜罗案的起诉程序。 根据公开的起诉书,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向大陪审团提交了来自 DEA(缉毒局)的调查证据、证人证词、通信记录等,证明马杜罗等人与 FARC 合作、组织可卡因贩运至美国[1][2][3][4][5]。大陪审团经审议后认为存在合理根据,批准了起诉书。起诉书列明了四项罪名:毒品恐怖主义阴谋、进口可卡因阴谋、使用枪支促进犯罪等[1][5]。
第五,大陪审团制度与中国检察院起诉制度的区别。 中国的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官审查案件后直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不需要公民组成的大陪审团批准。美国则将重罪起诉的决定权交给普通公民组成的大陪审团,检察官虽然在实践中影响力很大,但形式上必须过“大陪审团关”[1][4]。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防止政府利用刑事起诉迫害政治对手——由公民而非政府官员来决定是否有合理根据启动刑事审判[1]。
第六,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的区别[4]。 美国有两种陪审团: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petit jury/trial jury)。大陪审团通常由 16 至 23 人组成,职责是审查检察官提交的证据、决定是否起诉,程序秘密进行,只听检方证据,表决只需只要至少12名成员同意,就可以提出起诉。小陪审团由 12 人组成,职责是在审判中听取双方证据、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程序公开进行,定罪必须一致同意。大陪审团是“起诉门槛”,小陪审团是“定罪门槛”。马杜罗案中,大陪审团决定起诉;如果马杜罗不认罪,将来审判时还需要小陪审团一致同意才能定罪[1-4]。
第七,大陪审团制度的争议。 批评者指出,大陪审团只听检方证据、不听取辩方意见,实际上沦为检察官的“橡皮图章”,无法真正制约检察权。但在马杜罗案这样的高度政治敏感案件中,大陪审团的批准至少在形式上表明:起诉决定不是总统或司法部长个人的政治决定,而是经过公民代表审查的司法程序[1-4]。
需要指出的是,大陪审团制度也有其局限性。大陪审团只听取检方证据,不听取辩方意见,也没有法官主持,检察官在大陪审团面前几乎不受制约。美国法律界有一句名言:检察官可以让大陪审团起诉一个火腿三明治。但大陪审团至少提供了一个形式上的外部审查——检察官必须说服 16 至 23 名普通公民中的多数,不能完全绕过公民监督直接起诉[1][4]。
此外,美国联邦检察官虽然隶属于司法部,但在具体案件中享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素有“主权办公室”之称,因其历史上经常独立调查和起诉政治敏感案件,不受白宫干预。马杜罗案的起诉书虽然在司法部长巴尔任内宣布,但具体调查和起诉工作由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和 DEA 主导,大陪审团的批 准进一步确保了起诉的独立性。马杜罗案再次说明,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决定一个人是否应当受到重罪审判的权力,最终掌握在普通公民组成的大陪审团手中[1-5]。
参考文献
[1]新华社、央视新闻2020年3月关于美国起诉马杜罗的报道
[2]新华社2026年3月27日《现场直击丨马杜罗再次出庭》报道
[3]美联社2026年7月22日关于马杜罗案听证的报道
[4]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1791年生效):大陪审团起诉条款
[5]美国司法部2020年3月26日起诉书公开文件:United States v. Maduro
[6]《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第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