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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讲:爱泼斯坦为何只坐了13个月牢?

鑫诺研究2026-09-17
[摘要]——辩诉交易与美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新闻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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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阿科斯塔;右:爱泼斯坦(AP/纽约邮报)[1]

2005年3月,佛罗里达州棕榈滩警方接到一名14岁女孩父母的投诉。父母得知女儿曾被爱泼斯坦付钱请去其住所提供按摩后,向警方反映了情况。警方随后展开调查,调查范围逐渐扩大,并发现还有其他未成年女孩被招募提供按摩,其中一些按摩最终发展为性行为。2006年,棕榈滩县大陪审团以招揽卖淫罪对爱泼斯坦提出一项重罪指控。由于当地警方认为这一指控没有涵盖调查发现的全部行为,警方随后将相关情况转交联邦调查机构,联邦调查由此展开[1]

2006 年,棕榈滩县州检察官巴里·克里舍尔召集了大陪审团。然而,检察官多次更改大陪审团听证日期,导致最重要的受害者证人无法出庭。最终,大陪审团仅以一项“招揽卖淫” 的重罪起诉爱泼斯坦——将系统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降格为卖淫相关指控。爱泼斯坦表示不认罪[1]

与此同时,联邦调查局与佛罗里达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共同展开调查,并发现了更多涉案女孩。2007年5月,一名负责案件的联邦助理检察官向上级提交了一份60项指控的联邦起诉书草案,同时提交了详细的证据和法律分析材料。也就是说,当时联邦检察机关确实已经准备过一套远比最终州法院处理方案严重的联邦起诉方案,但这一方案最终没有进入正式起诉程序。

然而,在爱泼斯坦豪华律师团队(包括多位曾担任联邦检察官的知名刑辩律师)的压力下,阿科斯塔没有将案件提交联邦大陪审团起诉,而是选择与爱泼斯坦谈判。 2007 年 9 月24 日,阿科斯塔代表联邦检察办公室与爱泼斯坦签署了一份不起诉协议(Non-Prosecution Agreement,简称 NPA)[1-2]。协议内容包括:

- 爱泼斯坦在州法院承认两项州级指控:招揽卖淫和招揽未成年人卖淫;

- 联邦政府不对爱泼斯坦提起任何联邦刑事指控;

- 协议不仅豁免爱泼斯坦本人,还豁免了四名具名的同谋者,以及“任何未具名的潜在同谋者”;

- 协议秘密签署,受害者完全不知情。

2008 年 6 月,爱泼斯坦在州法院认罪,被判处 18 个月县监狱监禁。但他实际只服刑 13 个月,而且服刑条件极为特殊:监狱出于“安全原因”将他单独关押在特殊单元,而非普通监区;更令人震惊的是,他获准“工作释放”(work release)——每周6 天、每天最多 12 小时离开监狱,前往一家与佛罗里达科学基金会有关的“办公室”上班。后来有报道证实,他在无人监管的外出期间继续与 associates 接触[1]

这份辩诉交易被媒体称为“甜心交易”(sweetheart deal)。2019 年 7 月,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SDNY)以联邦性贩运未成年人罪重新起诉爱泼斯坦,爱泼斯坦在新泽西州被捕,这份 11 年前的协议引发举国震怒。当时已担任特朗普政府劳工部长的阿科斯塔在舆论压力下被迫辞职[1]。2020 年,美国司法部职业责任办公室发布审查报告,认定阿科斯塔在该案中行使了“糟糕的判断力”(poor judgment)。

2025年9月19日,阿科斯塔自愿接受了美国众议院监督和政府改革委员会关于爱泼斯坦案件的记录式访谈。委员会随后公开了访谈文字记录。阿科斯塔在访谈中继续解释,当年联邦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存在证据和诉讼风险,并认为通过州法院认罪、配合民事赔偿等方式,可以确保爱泼斯坦承担刑事责任[1]

值得注意的是,2019 年 SDNY 重新起诉爱泼斯坦,并不是因为 2008 年的不起诉协议被撤销了。恰恰相反,那份 NPA 至今仍然有效,从未被任何法院推翻。SDNY之所以能够重新起诉,是因为 2008 年的 NPA 是阿科斯塔以佛罗里达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名义签署的,协议中没有明确写明约束其他联邦司法区。根据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麦克斯韦尔案中确认的规则,“辩诉协议只约束签署该协议的联邦司法区的联邦检察官办公室,除非协议明确表明其意图约束更广泛的范围”。纽约南区与佛罗里达南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联邦检察区,SDNY 认为自己不受阿科斯塔所签协议的约束。爱泼斯坦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愤怒地指出,2019 年起诉书指控的行为时间仍是 2002 年至 2005 年,“这是老掉牙的事,正是 FBI 在佛罗里达调查过的同一批行为”,本质上是“重炒冷饭”。但法律上,由于阿科斯塔当年在协议中没有写清楚跨辖区豁免条款,纽约的联邦检察官就有了重新起诉的空间。反过来说,如果阿科斯塔在 NPA 中明确写明“本协议约束美国所有联邦司法区”,那么即使是纽约的联邦检察官也无法重新起诉爱泼斯坦[1-2]

二、核心问题

前一问讲到,美国重罪起诉必须经过大陪审团审查批准,检察官不能自行决定起诉。但爱泼斯坦案揭示了美国刑事诉讼的另一面:检察官虽然不能单方面决定起诉,却拥有与被告谈判达成辩诉交易(plea bargain)的巨大权力[1]。阿科斯塔作为联邦检察 官,在 FBI 已经调查充分、证据足以支持联邦重罪起诉的情况下,竟然可以绕过联邦大陪审团,直接与被告签署不起诉协议,让一个系统性侵数十名未成年人的亿万富翁只坐了 13 个月牢,而且每天还能出狱“上班”[2]

这就引出了一系列问题:什么是辩诉交易?检察官为什么有这么大的权力?美国的检察制度是怎样的?美国检察官与中国检察官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联邦检察官可以不服从上级指令?辩诉交易是否意味着“花钱买刑”?那么,爱泼斯坦为何只坐了13 个月牢[1]

三、法律解析

答案是: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71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桑托贝洛诉纽约案中确认其合宪性,目前约 90%至 95%的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美国最高法院在 1971 年“桑托贝洛诉纽约案” 中确认辩诉交易“是司法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美 90%以上的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交易一经法官接受即具有法律效力,极难推翻[3]

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97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桑托贝洛诉纽约州”案中确认,经过适当程序达成的认罪协商具有法律效力。美国联邦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最终通过被告认罪而不是陪审团审判结案。以2025财政年度为例,联邦刑事案件中约98%以认罪结案。但需要注意,“认罪”与“辩诉交易”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有些被告认罪时可能并没有获得检察机关减轻罪名或量刑建议等具体交易[3]

第二,美国检察官拥有几乎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 美国最高法院曾明确裁定:

只要有合理根据相信被告实施了犯罪,是否起诉、提出何种指控,“完全属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决定:是否起诉、起诉什么罪名、指控多少项罪名、是否接受辩诉交易、建议何种量刑。这种权力在实践中几乎不受司法审查——法官通常会批准检察官与被告达成的辩诉协议。在爱泼斯坦案中,阿科斯塔正是运用这种自由裁量权,决定不将联邦案件提交大陪审团,而是直接签署不起诉协议[1-2]

第三,美国检察体制高度分散,不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

- 联邦层面:94 个联邦司法区各设一名联邦检察官(U.S. Attorney),由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虽然司法部长名义上是联邦检察官的上级,但司法部长并不直接监督个案,各联邦检察官在案件处理上享有极大的自主权。

- 州和地方层面:绝大多数地方检察官(District Attorney,简称 DA)由当地选民选举产生,不是州长或上级任命的。他们只对选民负责,不听命于任何上级。州总检察长与各县地方检察官之间也没有领导关系。

这意味着,阿科斯塔作为佛罗里达南区联邦检察官,在决定是否与爱泼斯坦达成交易时,不需要请示华盛顿的司法部长,更不需要获得总统批准。他个人就可以拍板。这种制度设计的好处是防止中央集权干预地方检察,但坏处是个别检察官的个人判断失误——如阿科斯塔的“糟糕判断力”——可能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且缺乏有效 的内部纠错机制[1]

第四,爱泼斯坦案的辩诉交易为何引发公愤? 除了量刑畸轻和工作释放待遇之外,最严重的问题是:阿科斯塔秘密签署协议,刻意隐瞒受害者。联邦《犯罪受害者权利法》规定,受害者有权被告知案件进展并参与诉讼程序。但阿科斯塔的团队不仅没有通知受害者,还在协议中约定“ 向受害者保密” [1]。2019 年,联邦法官裁定该不起诉协议违反了受害者权利法,因为政府“合谋”对受害者隐瞒了协议。然而此时爱泼斯坦已经再次被捕并在狱中死亡,这份姗姗来迟的裁定已无法改变 2008 年的结果[1]

第五,刑事协商达成后通常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但具体效力取决于协议的性质和条款。爱泼斯坦案中的文件严格来说是不起诉协议,而不是已经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由法院接受的普通认罪协议。2007年签署的NPA约定佛罗里达南区联邦检察机关不再对爱泼斯坦提起相关联邦刑事指控,但协议是否约束其他联邦司法区,后来成为司法争议。2024年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认,这份协议不约束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1-2]

第六,辩诉交易制度的两面性。辩诉交易可以减少刑事案件进入完整审判所需要的时间和司法资源,也可以让被告通过认罪获得相应的程序或量刑利益。但与此同时,如果检察机关与被告之间的协商缺乏透明度,或者被告拥有远超普通人的法律和经济资源,就可能引发公众对于司法公平的质疑。爱泼斯坦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联邦检察机关在2007年已经准备过一份60项指控的联邦起诉书草案,但经过内部评估后,最终选择通过州法院认罪和联邦不起诉协议解决案件。司法部后来认为阿科斯塔在这一决定中存在判断失误,同时也指出案件存在证据和法律理论上的诉讼风险。最终,爱泼斯坦在2008年承认两项佛罗里达州罪名,被判18个月监禁,并在服刑期间获得了颇具争议的工作释放待遇,实际服刑不足13个月[1-2]

参考文献

[1]新华社、央视新闻2019年关于爱泼斯坦再次被捕的报道

[2]美国司法部2008年不起诉协议(Non-Prosecution Agreement)公开文件

[3]桑托贝洛诉纽约案(Santobello v. New York, 404 U.S. 257, 1971):联邦最高法院确认辩诉交易的合宪性

[4]《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Rule 11,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5]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1791年生效)

[6]美国量刑委员会(U.S. Sentencing Commission)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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