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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讲:周立波车上搜出枪支毒品,为何最终被撤销指控?

鑫诺研究2026-09-17
[摘要]——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新闻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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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获保释后与律师在法院走廊(新华网)[1]

2017 年 1 月 19 日凌晨,中国著名脱口秀演员周立波驾驶一辆黑色奔驰车在纽约长岛莱亭顿(Lattingtown)的公路上行驶[1]。巡逻警察发现周立波的车辆“蛇行”(failing to maintain lane),且司机似乎在看手机,遂将其截停。警察用手电照射车内检查时,发现后排座椅上的衣服下露出一截枪套。警察随即让周立波和同车男子唐爽下车,对全车进行搜查。警方随后在车内发现枪支、弹药以及两个装有疑似毒品的透明塑料袋。两人当场被捕[1-2]

消息传到中国,舆论哗然。周立波面临五项指控:二级非法持有武器、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管制物品(毒品)等,若全部成立可能面临长期监禁。周立波交纳保释金后获释,随后聘请了美国著名刑辩律师史蒂芬·斯卡林[1]

案件先后开庭 11 次。斯卡林律师提出了一个关键的辩护主张:警察当晚拦截周立波车辆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蛇行和开车打电话确实违反交通规则),但警察随后对车辆进行搜查的行为没有得到周立波的同意。周立波只会说简单英语,警察没有用中文告知他有权拒绝搜查,也没有申请搜查令。斯卡林认为,未经同意、无法院搜查令的搜查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搜出的枪支和毒品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1-2]

2018 年 5 月24 日,纽约州拿骚郡法院法官采纳了辩方动议,裁定:警察拦截车辆合法,但搜车行为不合法,因此从车上搜出的手枪和毒品不能作为定罪证据。2018年 6 月4 日,检方在主要证据被排除后不得不撤回全部四项刑事指控。周立波仅因开车时接听手机被认定为交通违章,罚款 150 美元。其余刑事罪名全部撤诉,周立波无罪释放[1]

二、核心问题

车上确实搜出了上膛的手枪和可卡因,这些物品就在周立波的包里,为什么法官还能判他无罪?警察明明看到了枪套,为什么不能直接搜查?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为什么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如果证据是真实的,仅仅因为警察[1][2]取证程序违法就排除,岂不是让罪犯逍遥法外?那么,周立波车上搜出枪支毒品,为何最终无罪释放?[1]

三、法律解析

答案是:1791 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公民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1914[2]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威克斯案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61 年马普案将该规则适[3-4]用于各州[4]。根据最高法院在 1961 年“ 马普诉俄亥俄州案” 中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违反第四修正案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不得使用,控方失去关键证据后只能撤诉[2]

第一,宪法第四修正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基础。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2-3]。”这一条款要求警察搜查公民的人身、车辆、住宅时,原则上必须持有法官签发的搜查令(warrant),或者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如征得同意、紧急情况、一眼看清原则等)。

第二,车辆搜查有特殊规则,但仍需“合理根据” 。 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汽车例外”(automobile exception):由于车辆可以随时移动,警察在有“合理根据” (probable cause)相信车内藏有犯罪证据或违禁品时,可以无需搜查令直接搜查车辆。但在周立波案中,法官认为警察仅仅看到衣服下露出“一截枪套”,结合周立波蛇行驾驶的交通违规,不足以构成搜查全车(包括旅行包内部)的合理根据。警察可以命令司机下车、可以查看车内可见物品,但要打开旅行包搜查,需要更高的证据标准或周立波的明确同意[1-2]

第三,“毒树之果”原则——非法取得的证据必须排除。 美国最高法院在 1914 年威克斯案和 1961 年马普案中确立了“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警察通过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用于指控被告[2--4]。这一原则被称为“毒树之果”(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如果树(搜查行为)是有毒的(违法的),那么树上结的果实(搜出的证据)也不能食用(不能作为证据)。在周立波案中,既然搜车行为违法,搜出的枪支和毒品就被法官排除,检方失去了核心证据,只能撤诉[1]

第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逻辑[3]。 这一规则看似“放纵犯罪”,但其立法目的是约束警察权力、保护所有公民的隐私权。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曾说:“政府是犯罪的有力教师,如果政府自己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蔑视[2]。”如果允许警察非法搜查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使用,无异于鼓励警察无视宪法程序,每个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都可能受到任意搜查。排除规则是对警察违法最有效的威慑——因为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用,警察就有动力依法取证[2-3]

第五,周立波案的关键细节:语言障碍与同意搜查。 斯卡林律师特别强调,周立波的英语水平有限,警察在搜查前没有用他能理解的语言告知其有权拒绝搜查。美国法律规定,警察可以请求被告“ 自愿同意”搜查,但同意必须是“ 自愿、明知、理智” 的。如果被告因语言障碍不理解警察在说什么,其点头或配合不能构成法律上有效的同意。这也是法官认定搜查不合法的重要因素之一[1-2]

第六,同意搜查必须是“ 自愿、明知、理智”的[2]。 美国警察在没有搜查令时,可以请求被告“ 自愿同意”搜查。但同意必须是被告在没有胁迫、没有欺骗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的,且被告知道自己有权拒绝。警察不需要告知被告“你有权拒绝”(这与米兰达警告不同),但如果被告因语言障碍、精神状态或警察的威胁性言行而无法作出理智判断,同意无效。周立波的英语水平有限,警察用英语快速告知权利,他实际上没有理解“拒绝搜查” 的选项,这是法官认定搜查不合法的重要原因之一[1-2]

第七,周立波无罪不等于枪和毒品不存在。 需要说明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决的是“证据能不能用” 的程序问题,而非“东西是不是周立波的”实体问题。法官并没有说枪支和毒品不是周立波的,只是说这些证据因警察取证程序违法而不能在法庭上使用。检方在核心证据被排除后无法证明指控,只能撤诉。这与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相似之处,但美国的排除规则更为严格和绝对——不仅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也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1][3]。2018 年 6 月4 日,周立波在最终庭审中只承认开车时接听手机,被罚款 150 美元及诉讼费88 美元,合计238 美元。走出法庭时,周立波对媒体表示感谢美国司法。这一案件成为中国公众了解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生动的案例[1][3]

参考文献

[1]新华社、央视新闻2017-2018年关于周立波美国涉枪涉毒案的系列报道

[2]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1791年生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3]威克斯诉美国案(Weeks v. United States, 232 U.S. 383, 1914):联邦法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 367 U.S. 643, 1961):将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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