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诺青年论坛第十六期报道
总部要闻2010-11-01
[摘要]鑫诺青年论坛第十六期报道
鑫诺所十六期青年论坛主讲人方斌,所讲课题为“股权的确定标准。”
本期论坛以具体案例为主线讲解了公司股股权的确定标准与实践对隐名股东的确定标准。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及其出资额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上述可以得出股东身份并不单纯取决于股东名册和登记。与股权确认相关的要件事实或证据主要有出资证明、出资事实、股东名册、工商登记。
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均可推定股东身份,其主要区别在于工商登记能对抗第三人,而股东名册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另外工商登记是证权登记,而非设权登记。上述两者均非绝对的效力,在相反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推翻撒上述两种证明。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普遍予以认可,除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上以外,其余的和正常的股东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