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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诺论坛2011第一期报道

总部要闻2011-03-07
[摘要]2011年1月7日,鑫诺论坛2011年第一期由鑫诺律师助理方斌主持。

  2011年1月7日,鑫诺论坛2011年第一期由鑫诺律师助理方斌主持,本次论坛的主要内容围绕以下三个问题进行研讨:
一、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原则

    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确定公司的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对确实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公司,由开办公司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时,出资人出资不实,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后,出资人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该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补足出资,用以清偿债务。

二、公司股东出资到位的通常判定

    股东出资是否到位通常和股东资格有关,反应在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中的记载,最直接的是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的相关会计事务所验资证明(报告)。验资证明对设立公司实收资本既要详细验证公司实收资本的总和,还要明确和股东的投资数额及所占比例,是按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要求必须提交的反映公司出资情况的法律文件。故判定公司股东出资是否到位,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是重要依据。

三、公司注册资金到位而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形责任影响

    虽然根据工商登记和验资证明可以认定股东出资到位,但认定公司股东出资到位并不等于认定股东出资完全真实。公司注册资金足额到位的是挂名股东的情形。挂名股东表现为该股东不用出资,其出资份额由其他股东的赠与或隐名股东的借名。就对外关系而言,挂名股东是注册股东,与实际出资股东没有两样,其名下注册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对内关系上,其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就出资而引发的问题属于股东内部之间或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权益问题,发生纠纷可以通过股东权益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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