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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车内等装货时一氧化碳中毒,意外险、车上人员险、雇主赔偿能一起要吗?

鑫诺研究2026-09-27
[摘要]——车上人员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险与侵权赔偿的3条索赔路径

【脱敏说明】本文对案件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及具体地址予以脱敏处理,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文章摘要】 一辆挂靠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被非法加装空气暖风机。受雇司机在装货等待期间于车内一氧化碳中毒昏迷,经抢救后遗留四肢瘫,鉴定为一级伤残;此后两月内,同一车辆又连续造成两名司机中毒身亡。新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车辆"静态使用"期间的中毒属于保险事故;驾乘人员团体意外险属人身保险,其保险金不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非法改装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不产生效力。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付475,657.8元、100,000元,侵权人按份赔偿770,000余元。

【关键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意外伤害认定;保险金与侵权赔偿竞合;非法改装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按份责任

本文由安骥律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整理。安骥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诉讼,核心业务为各类合同纠纷,同时覆盖公司股权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劳动争议、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继承纠纷、保险合同、设计合同纠纷等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

北方货运行业"私加空气暖风机"是长期存在的隐患;由此引发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往往同时触发三条索赔路径——侵权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三者性质不同:侵权赔偿是法定之债,责任险属财产保险,团体意外险属人身保险。故三者能否并用、保险金能否抵扣雇主赔偿责任,各地裁判并不统一。本文案例的价值在于:一份判决同时处理了"保险事故是否成立""保险金能否抵扣侵权赔偿""免责条款是否生效"三个连带争点。

二、案件基本事实

● 2022年12月起:赛某受雇于朱某,担任鲁Q768LE重型半挂牵引车专职货运司机。该车登记在山东某运输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马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关系),驾驶室非法加装空气暖风机。

● 2022年12月21日、22日:某运输公司分别在某财险临沂分公司投保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100,000元),在某寿险北京分公司投保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座500,000元)、附加意外医疗(每座50,000元,免赔额200元)、意外住院津贴(每日250元)。保险单特别约定上述责任均按应赔付金额的90%赔付。

● 2023年1月13日、14日:赛某驾驶该车到昭苏县某团场装运甜菜。1月14日14时许,赛某被发现在驾驶室内昏迷——车辆静止、已装完甜菜,前挡风玻璃结冰。 公安机关勘验后排除刑事案件。赛某经两家医院先后住院治疗共6天,诊断包括冻僵、缺血缺氧性脑病、双下肢冻伤等。

● 2023年2月24日、28日:同一车辆因空气暖风机被开启,连续造成两名案外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 2026年:法院立案后依两家保险公司及马某的申请重新委托鉴定,结论为一级伤残,定残日为4月8日;6月22日一审判决。

三、核心争议焦点

焦点一:车辆静止装货期间的一氧化碳中毒,是否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的保险事故?

裁判规则: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包括动态与静态使用;货车以运送、装卸货物为主要功能,停车装货、在车内等待装货均属对货车功能的使用。

保险公司的抗辩组合拳是:事故发生在车辆静止状态下,不属于约定的"交通事故"范围;非法加装暖风机未通知保险人属免责情形;事故真实性存疑、原告家属"放弃治疗"扩大损失。法院分三点回应:其一,案涉条款本身即约定承保"驾驶或乘坐……过程中(含为维系车辆继续运行而临时停放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装货等待处于运输作业的连续环节之内;其二,"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三特征齐备;其三,"放弃治疗"发生在损害后果基本形成之后,伤残根本原因是缺血缺氧性脑病与冻伤,因果关系不能倒置。

同类裁判画出两条边界线:(2025)豫08民终2***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停车装货或卸货是对货车功能的使用";但(2022)鲁1312民初1***号(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在高度相似的案件中驳回诉请——车辆自停止装货至司机被发现死亡间隔12小时以上、司机当晚"居住于车内",已属将车辆当作居室过夜使用,而非临时性休憩。

实务提示:分水岭不是"车辆是否在动",而是车辆被使用时是否仍服务于运输目的、时间上是否连续。 代理此类案件,调取行车轨迹、装货单据、现场勘验笔录以还原"停车时长与用途",是决定胜负的首要举证工作。

焦点二:驾乘人员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能否抵扣雇主的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本案认定不能抵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保险金系独立的保险待遇,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认定: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故原告"可就其损失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同时享有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援引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界定责任险路径时更前进一步:在各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下,10万元责任险赔款并非笼统抵扣,而是"按各被告在被告方内部的责任比例进行分配和扣减"——71,428.57元清偿雇主朱某、车主马某的债务,28,571.43元清偿挂靠单位的债务。

但必须提示裁判分歧。 (2024)豫民申7***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持相反立场:该案认为雇主投保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目的在于分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填补损害是宗旨",故认定保险金"用于抵扣雇主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实务提示:保险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宜分离主张。 在认可抵扣的辖区,若把保险公司与侵权人一并起诉,雇主方极可能要求冲抵;被保险人一方宜优先单独起诉保险公司确认保险金。

焦点三:非法改装免责条款与90%比例赔付条款,为什么一个不生效、一个被支持?

裁判规则: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不产生效力;但保险单"特别约定"栏载明的赔付比例,属个别磋商形成的约定,不因格式条款规则而否定。

某财险临沂分公司以"车辆非法加装暖风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保险人"主张免责,法院未予支持,理由是其未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履行充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对照案例:(2024)晋10民终1***号(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同类案件中因免责条款"未采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投保单声明处仅有投保人签章而无经办人签字,认定免责不生效;反之,(2020)苏民再***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保险公司专门制作《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且投保人签字确认,认定免责成立。

对照之下,某寿险北京分公司主张的90%赔付比例获法院支持——法院径行依特别约定计算意外伤残保险金450,000元(500,000元×90%)、意外医疗24,157.8元、住院津贴1,500元,原因是该比例载明于"特别约定"栏,属个别磋商条款,不被视为需特别提示的免责条款。

实务提示:保险公司与其把风控寄托在"免责条款",不如把功夫下在"特别约定"和核保环节。 本案还暴露一处核保缺陷:该公司承保时未询问案涉车辆是否存在改装情况。

四、法院裁判要旨

责任划分采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法院酌定:司机作为专业驾驶员,在严寒天气下长时间于车内停留未采取防范措施,自行承担30%;雇主朱某未排查安全隐患、车主马某擅自加装暖风机,共同承担50%;挂靠单位未举证证明履行管理、排查、整改义务,承担20%。因朱某与马某系夫妻、营运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 雇主朱某、实际车主马某共同赔偿549,998.92元;挂靠单位赔偿221,999.57元;某财险临沂分公司支付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100,000元;某寿险北京分公司支付驾乘人员团体意外险保险金475,657.8元;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费1,6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五、法律依据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适用点:保险金不减轻侵权人责任,责任险赔款按内部份额分配抵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的举证责任。适用点: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夫妻共同债务、过错责任、分别侵权按份责任、过失相抵、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误工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分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禁止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不得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六、实务规则梳理与风险提示

(一)司机、家属及被保险人视角

● 第一时间封存车辆与作业证据,而非只收集病历。 行车轨迹、装货单据、现场勘验笔录直接决定"车辆是否处于使用状态",是本案胜负手。

● 按受诉地实际标准测算损失,避免诉请虚高。 本案误工费从主张的104,811元/年降为参照2024年新疆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业年平均工资68,585元/年计算,护理费从138元/天降为48,081元/年折算。

● 定残后护理费宜分阶段主张,并注意鉴定标准更新。 本案原告主张5年,法院先支持4年并释明"期满后如仍需护理可另行主张";本案鉴定按GB/T 44893—202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作出,与条款援引的JR/T 0083—2013版本不同,援引前须核对条款约定的标准。

(二)保险机构视角

● 免责不能靠"写了",要靠"证明了"。 依《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对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仅有投保人声明处盖章、无经办人签字的,多地法院认定举证不足。

● 核保问项应覆盖改装风险,风控重点应放在"特别约定"。 货车加装暖风机、驻车空调、发电机组属高发风险点,应设专项问项并留存电子投保回溯记录;赔付比例、免赔额等商业安排写入特别约定并经投保人确认,可避免被归入格式免责条款。

● 谨慎使用"先刑后民"抗辩。 中止审理、移送公安的主张须以确有犯罪线索且未被侦查机关排除为前提,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七、结语

此类案件的核心不是"车辆在不在动",而是"车辆被使用时是否仍服务于运输目的"。 本案给出三条规则:静态装货等待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意外险保险金不减轻侵权人责任;免责条款未经举证证明即不产生效力。但"保险金能否抵扣雇主赔偿"仍存在裁判分歧,需结合辖区口径决定路径。

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选?

● 选择一:三项并行主张(保险金+车上人员责任险+侵权赔偿)。 适用:事故发生在运输作业连续环节内、保险关系明确。优势:赔偿总额最大化。对定额给付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现行司法指导意见倾向于认为保险金不应冲抵雇主赔偿责任。但鉴于既有裁判中仍存在不同处理,诉前应核查保险类型、保费承担主体、受益人及当地裁判口径。是否合并起诉,应主要从管辖、案由、审理效率及责任关系是否便于一并查明等方面考虑。

● 选择二:优先起诉保险公司,快速锁定保险金。 适用:侵权人下落不明或无赔付能力,或车辆挂靠关系混乱。优势:举证重点集中,回款快。风险:不解决超出保额的损失,并需注意3年诉讼时效。

● 选择三:接受保险金并与雇主达成一次性和解。 适用:保额已基本覆盖损失,或伤者希望尽快了结。优势:快速结案。风险:一旦签署含"一次性了结全部争议"字样的文件,后续再主张侵权赔偿将极为困难。

案件情况各异,最优选择需结合具体保险条款文本、伤情证据、侵权人偿付能力与诉讼目标综合判断。如需专业评估,可联系安骥律师团队(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类案检索与评述:败诉对比案例

【败诉对比案例】司机车内休息一氧化碳中毒意外险拒赔案

案号:**(2025)京74民终2***号**,审理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审结日期:2025年4月22日

案情简介:驾驶员杨某在长途货运途中停车休息,在车内睡觉期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保险公司主张杨某主动选择在车内睡眠并长期启动车辆,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为可预见的操作风险,属于自身行为导致的风险,不符合"非本意"的意外伤害特征,因此拒赔。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长途货运途中停车休息属于合理行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属于远超出被保险人主观意志之外的小概率意外事件,保险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因此认定属于意外伤害,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败诉原因分析:该案中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在车内睡觉属于可预见风险,不属于意外伤害,但法院认为长途货运途中停车休息属于合理行为,一氧化碳中毒属于小概率意外事件,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因此败诉。这提示我们:在类似案件中,保险公司要想成功拒赔,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常见问题(FAQ)

Q1:司机在车里等装货时一氧化碳中毒,算不算"意外伤害"?

A:通常算。 意外伤害的认定标准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一氧化碳由车外加装设备产生、中毒过程突发、司机无主观追求,三项特征齐备。如条款承保"驾驶或乘坐过程中,含为维系车辆继续运行而临时停放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等待装货处于运输作业的连续环节。

Q2:意外险已经赔了,还能再向雇主和车主索赔吗?

A:可以。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侵权赔偿是法定之债,保险金是约定之债,两者不互相排斥。

Q3:雇主给司机买的团体意外险,赔的钱能不能抵扣雇主自己的赔偿?

A:存在裁判分歧,需看辖区口径。 一种观点认为人身意外险属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保险金不减轻雇主责任(本案即采此立场);另一种观点认为雇主投保目的在于分担赔偿责任,可予抵扣。

Q4:车辆非法加装暖风机,保险公司能不能以"非法改装"为由拒赔?

A:写了不等于能拒赔。 依《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保险人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且对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仅有投保人声明处盖章、无经办人签字的,多地法院认定举证不足,免责不成立。

代理律师:李子昂律师、安骥律师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案号:(2026)新4025民初1***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内容仅为通用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正式法律咨询与诉讼建议;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证据及本地司法实践判断,建议线下携带材料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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