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讲:美国小陪审团如何组成和裁判?
鑫诺研究2026-09-17一、新闻回放

2024 年 5 月 30 日,纽约曼哈顿刑事法院,12 名普通纽约市民组成的陪审团经过两天审议,一致裁定特朗普 34 项伪造商业记录重罪全部成立[1][2]。这 12 名裁判员来自不同行业、不同族裔,在审判期间被隔离在法庭内,听取了包括特朗普前律师科恩、艳星丹尼尔斯在内的 20 余名证人的证词,审查了数百份文件证据。他们的裁决不仅决定了一个前总统的命运,也让全世界再次关注美国的小陪审团制度[1]。
小陪审团(petit jury/trial jury)是美国刑事审判的核心。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这一制度意味着: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权力不属于法官、不属于政府、不属于任何官员,而属于 12 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1]。
二、核心问题
小陪审团由什么人组成?裁判员如何挑选?为什么要求 12 人一致同意?如果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怎么办?陪审团的裁决法官能推翻吗?为什么美国将定罪权交给普通公民而不是专业法官?那么,美国小陪审团如何组成和裁判?[1]
三、法律解析
答案是:1791 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保障刑事被告由公正陪审团审判的权利[1]。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1 条规 定,陪审团裁决必须由 12 名裁判员一致同意作出。小陪审团从选民登记册和驾照 记录中随机抽取,经双方律师筛选后组成,负责在审判中认定事实、决定有罪无罪[1][2][3]。
第一,裁判员的资格与遴选。 美国小陪审团由 12 名普通公民组成,从法院管辖区内的选民登记名单、驾照登记名单、报税记录中随机抽取[1]。候选裁判员必须年满18 岁、是美国公民、无重罪定罪记录、能使用英语。在审判开始前,法官和双方律师对候选裁判员进行“预先审查”(voir dire),询问其背景、对案件的态度、是否认识当事人等,以排除可能存在偏见的人。双方律师可以无理由地排除一定数量的候选裁判员(无因回避),也可以基于偏见理由要求法官排除(有因回避)。在特朗普封口费案中,双方从数百名候选者中花了数天时间才选出 12 名裁判员和 6名候补裁判员[2]。
陪审团的裁决必须一致同意。 联邦和绝大多数州的刑事审判要求 12 名裁判员一致同意才能裁定有罪或无罪。这意味着只要有 1 名裁判员坚持无罪,就会形成“悬案陪审团”(hung jury),法官必须宣布“无效审判”(mistrial),检察官可以选择重新起诉或放弃。一致同意原则的门槛极高,它要求检方必须说服全部 12 名裁判员,而不仅仅是多数。在章莹颖案中,正是因为 2 名裁判员坚持反对死刑,凶手才免于一死。如果陪审团在某些罪名上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以对已经达成一致的罪名先作出裁决;对于无法达成一致的罪名,则可能宣布审判无效,检方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重新审理这些罪名[1]。
第三,陪审团只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 在审判中,陪审团负责听取双方证据、判断证人可信度、认定案件事实,并根据法官解释的法律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1]。
法官负责主持庭审、裁决证据可采性、向陪审团解释法律条文。陪审团不需要说明裁决理由,只需要给出“有罪”或“无罪” 的结论。这一分工的逻辑是:事实判断属于常识和理性,普通公民凭生活经验即可胜任;法律解释则需要专业训练[1]。
第四,法官可以推翻陪审团的有罪裁决吗? 一般情况下不能。美国最高法院确认,陪审团的无罪裁决是终局的,法官和上诉法院都不能推翻——这是第五修正案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要求[1]。但对于陪审团的有罪裁决,法官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以“证据不足以支持有罪裁决”为由宣布“无视裁决的无罪判决”(judgment of acquittal),不过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在特朗普案中,法官驳回了辩方要求推翻有罪裁决的动议[2]。
第五,陪审团的隔离与保护[1]。 在重大敏感案件中,法官可以命令陪审团“隔离”(sequestration),陪审团需要避免受到外界影响。对于受到高度媒体关注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限制陪审员接触案件相关报道等措施;在特殊情况下,法官也可以命令陪审团进行正式隔离,由法院统一安排住宿和其他生活事项[1]。
第六,小陪审团制度的价值与争议[1]。 支持者认为,陪审团审判是公民参与司法的最重要形式,12 名普通公民的集体判断比单个法官更能防止政府压迫和司法专断;陪审团的“社区常识”可以在法律过于严苛时实现个案正义——即所谓“陪审团废法” (jury nullification)。批评者则指出,裁判员缺乏法律训练,容易被律师的辩论技 巧和情感诉求左右;一致同意要求导致一些证据确凿的案件因 1 名裁判员的固执而无法定罪;陪审团遴选过程耗时费力,增加了司法成本[1]。
第七,陪审团废法:陪审团的“超法律”权力[1]。 美国陪审团拥有一项不成文的权力——“陪审团废法”(jury nullification),即陪审团虽然认为被告在法律上有罪,但如果认为法律本身不公正或适用法律会导致不正义的结果,可以裁决被告无罪[1]。这一权力源自 1735 年约翰·彼得·曾格案——曾格因批评殖民总督被控煽动诽谤罪,陪审团不顾法官指示裁决其无罪,确立了新闻自由原则。陪审团废法权在美国独立战争前被广泛用于抵制英国殖民法律[1]。今天,法官通常不会告知陪审团这项权力,但陪审团的无罪裁决是终局的,不能被推翻,因此陪审团事实上始终拥有这一权力[1]。
参考文献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1791年生效):被告有权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2]央视新闻2024年关于特朗普封口费案陪审团裁决的报道
[3]《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3条、第31条
[4]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1791年生效):民事案件陪审团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