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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讲:美国犯罪嫌疑人审判前羁押率为何较低?

鑫诺研究2026-09-17
[摘要]——美国的保释制度

一、新闻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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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警方押送出法庭(新华社 / 路透 / 腾讯网)

2023 年 4 月,特朗普因封口费案被纽约曼哈顿大陪审团起诉后,向曼哈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投案,完成指纹采集和拍照后,在法庭首次出庭时即被具结释放(released on his own recognizance)——无需缴纳一分钱保释金,无需佩戴电子监控设备,法官仅要求他不得恐吓证人、不得与同案被告接触。此后长达一年多的审判前程序中,特朗普始终以自由之身参加竞选集会、发表演讲,直至 2024 年 5 月被定罪[1]

不只是特朗普,美国刑事案件中确实存在大量被告在审判前获得释放的情况,但美国不同司法管辖区、不同犯罪类型之间差异很大。美国司法统计局对联邦地区法院2011年至2018年的统计显示,约32%的被告在审判前获释,约68%的被告在案件处理期间处于羁押状态。州法院的数据也因统计年份、地区和案件类型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能简单概括为美国审前羁押率普遍较低。美国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逮捕与审判前是否继续羁押属于不同的法律程序,是否继续羁押通常需要经过司法审查[2]

与中国相比,美国的审前羁押率明显较低。中国刑事案件中逮捕后的羁押率长期保持在较高水平,虽然近年来推行“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有所下降,但总体上仍以羁押为常态、取保为例外。美国则相反,以释放为原则、羁押为例外[2]

二、核心问题

为什么美国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大多能获得释放?警察逮捕后为什么不能直接关押?美国的保释制度是如何运作的?法官根据什么标准决定释放还是羁押?交不起保释金的穷人怎么办?特朗普为什么不需要交保释金?那么,美国犯罪嫌疑人审判前羁押率为何较低?[1]

三、法律解析

答案是: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规定不得要求过高的保释金。195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斯塔克诉博伊尔案”中确认,保释金额必须与确保被告按时出庭的目的相适应,不能设置明显过高的金额。1966年《保释改革法》进一步扩大了非金钱方式释放的适用。1984年《保释改革法》则允许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司法听证的情况下实施审前羁押。198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萨勒诺案”中确认,这种审前羁押制度本身并不违反宪法[1][2][3][4]

第一,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过高的保释金。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规定:“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刑罚。”美国最高法院确认,保释金不能高到超过确保被告出庭所合理需要的程度。但第八修正案并没有规定所有刑事被告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绝对的保释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经过相应司法程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审前羁押[1][2]

第二,逮捕与审前羁押是两个不同的程序。美国警方通常需要有合理根据才能实施逮捕。逮捕本身意味着警方依法对个人实施人身控制,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一定会被长期关押。对于无证逮捕后仍被限制自由的人,美国最高法院要求政府及时将是否存在合理根据的问题提交司法审查,通常不得超过48小时。至于首次出庭、指控告知以及是否释放等具体程序,则根据联邦法和各州法律分别规定。警察不能仅凭自己的决定,将被捕者无限期关押[2]

第三,1984年《保释改革法》建立了联邦刑事案件审前释放与羁押的完整制度。法院首先需要考虑各种释放方式和附加条件,例如个人具结、无担保承诺以及其他监督条件;如果这些措施仍不足以合理保证被告按时出庭或者保证他人和社区安全,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审前羁押。对于以公共安全危险为理由实施的审前羁押,政府需要在正式听证中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没有任何释放条件能够合理保证他人和社区安全[2][3]

第四,保释金制度与商业保释担保人。在允许商业保释担保人的州,被告可以向商业保释担保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由担保人向法院提供保证。具体收费比例由各州法律规定,并非全国统一。以部分州为例,保释担保人的费用通常约为保释金额的10%左右,也有部分州允许更高比例[1]

第五,预防性羁押并不是警察自行决定的措施,而是经过司法程序后,由法院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的审前羁押决定。1984年《保释改革法》允许法院在政府证明没有任何释放条件能够合理保证他人和社区安全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被告实施审前羁押。1987年最高法院在“美国诉萨勒诺案”中确认了这一制度的合宪性[2][3]

第六,各州保释改革运动。 近年来,美国多个州推动保释改革,取消或限制轻罪案件的现金保释。2023 年 9 月,伊利诺伊州成为全美第一个全面取消现金保释的州,法官只能基于公共安全和逃跑风险决定是否羁押,不能因为被告交不起保释金而关押。纽约州 2019 年保释改革将轻罪和非暴力重罪的现金保释比例从 58%降至  15%。改革的核心理念是:审判前的自由不应取决于财富多寡,在被依法定罪之前,每个人都应被推定为无罪[1]

第七,保释制度的现实不平等。 尽管法律规定了释放推定,但现实中保释制度存在明显的阶层差异。富人可以轻松缴纳保释金或支付保释担保人费用获得自由,而低收入被告即使保释金只有几百美元也可能无力支付,只能在看守所等待审判[1][2]。据美国司法统计局统计,约 60%的审前被羁押者是因为交不起保释金,而非因为逃跑风险高。这些人在等待审判期间可能被关押数周、数月甚至数年,期间失去工作、住房和家庭联系,被迫为了获释而接受辩诉交易认罪——即使他们是无辜的。这一现实促使多个州推动取消现金保释的改革。

第八,与中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对比。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但在实践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比例较低,逮捕后羁押是常态。美国则通过法官审查、释放推定、多元释放条件等制度设计,使审前释放成为原则而非例外。两种模式各有考量:中国更注重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防止再犯,美国更强调无罪推定和个人自由。

参考文献

[1]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1791年生效):不得要求过高的保释金

[2]美国司法统计局(BJS)关于审前羁押的统计报告

[3]《1966年保释改革法》及《1984年保释改革法》

[4]斯塔克诉博伊尔案(Stack v. Boyle, 342 U.S. 1, 1951):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保释金过高违宪

[5]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1868年生效):正当程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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