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取保候审?
鑫诺研究2026-09-11本文作者:王静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与后续辩护空间的展开。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下,取保候审的适用率持续提升,但许多当事人及家属仍不清楚:究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取保候审?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能取保候审?本文将结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分阶段、分情形作一梳理。
一、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实践当中,取保候审考量的首要条件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三年本数)、管制或拘役,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除非符合上述第(三)(四)款规定,否则基本不能取保。此外,累犯和犯有数罪的人,能被取保候审的概率也极小。
除上述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也是核心判断标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列举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凡是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可能性的,表明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配套规范方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公检法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程序作出细化;202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修订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第三条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这是“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落到实处的标志性条款。此外,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七十九条),采取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第六十八条)。
二、侦查阶段:拘留后的“黄金37天”
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均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实践中,拘留后至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前的37日(俗称“黄金37天”)是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窗口。这个阶段如果取保候审成功,判缓刑的概率就非常大,律师的压力也会小很多。这个阶段的关键是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快速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听取嫌疑人辩解,搜集无罪、罪轻证据或及时提供无罪、罪轻的证据线索,以达到取保候审的目的。
辩护律师可通过提交取保候审法律意见,围绕社会危险性展开论证。此阶段的审查重点是:罪与非罪及此罪彼罪有无争议、是否可能判处轻刑、有无毁灭证据或串供的现实风险、是否在本地有固定住所与稳定社会关系,等等。反之,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累犯、以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侦查的,有同案犯在逃的,一般不予取保。
三、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
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取保候审的决定权转归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此时可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与取保候审申请,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
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考量更为实质化:是否采取批准逮捕强制措施、证据是否已经固定(不存在串供、毁证风险)、犯罪情节轻重、是否认罪认罚、是否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有在逃的同案犯,等等。案件事实查清、证据收集完毕后,取保候审的制度障碍即大幅降低。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捕诉合一的办案机制,由同一个检察官办案组同时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两项工作,如果批捕阶段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则起诉阶段取保候审的概率会变低,除非出现无罪、罪轻的新证据,或者嫌疑人通过退赃退赔、赔偿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出现重大疾病无法继续羁押。
四、审判阶段:以量刑预测为导向
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此阶段的核心考量是量刑预测:可能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或者羁押期限可能超过宣告刑(“关多久、判多久”倒挂)的,法院倾向于变更为取保候审。对已提起上诉的被告人而言,若原判量刑明显偏重、二审有改判轻刑可能的,同样可以争取。由于已经到诉讼程序的后期,且前期已羁押了相当长的时间,取保候审的概率进一步变小。
五、从宽情节在取保候审中的作用
取保候审的两把标尺,一是刑期预测,二是社会危险性评估。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正是通过这两条路径发挥作用:
其一,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意味着主动投案、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本身就以行为证明了无逃避侦查的社会危险性;同时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直接拉低刑期预测,使犯罪嫌疑人更接近“可能判处轻刑”的取保条件。
其二,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地位作用的厘清使刑期预测显著降低,往往符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轻有期徒刑的取保情形,是共同犯罪案件中争取取保的重要法定依据。
其三,退赃退赔(《刑法》第六十四条)。退赃退赔直接消除犯罪的现实危害后果,依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既降低刑期预测,又以实际挽损体现悔罪,社会危险性评估随之下降。
其四,赔偿并取得谅解。依同一指导意见,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被害方出具谅解书,意味着社会矛盾得到修复、打击报复的风险不复存在,是办案机关评估社会危险性时最具分量的材料之一。
其五,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到案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协助抓捕等行为,直接展示了配合司法机关的姿态,对降低社会危险性评估具有立竿见影的作用。
其六,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供述稳定的犯罪嫌疑人,办案程序更为顺畅,办案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顾虑更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非羁押强制措施形成正向叠加。
概言之,从宽情节的取保价值在于“三重降低”:降低刑期预测、降低社会危险性评估、降低办案机关的风险顾虑。辩护律师应当尽早布局,将证明自首、从犯等法定情节的材料,与退赔凭证、谅解书、立功材料系统整理,连同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方能最大限度提高取保成功率。
六、结语
取保候审绝非“关系运作”的产物,而是有明确法律标准的制度安排。家属切不可盲目轻信各种不问案情、不做预判而凭空取保或凭“关系”取保的承诺。辩护律师则应准确把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实质条件,通过及时的会见了解案件事实、认真审查证据、预判案件走向,分阶段选择正确的申请路径,并以从宽情节为杠杆撬动社会危险性评估——专业、及时、有效的辩护,才是争取取保候审的正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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