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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老年痴呆的富豪李春平突然结婚,他的婚姻合法有效吗

鑫诺动态2018-06-07
[摘要]身患老年痴呆的富豪李春平突然结婚,他的婚姻合法有效吗

李春平,大家熟知的一个名字。

今年68岁的李春平人生可谓涤荡起伏,独特传奇。年轻时候邂逅美国好莱坞女星,继承遗产,获得巨额财富;慈善家、亿万富豪、中国第一辆劳斯莱斯的拥有者;遵守与女星的约定终身不婚;近年住在东二环的一个会馆,陪伴身边的是秘书、保姆、司机等四十多位工作人员;李春平的“家属”包括曾经的同居女友、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和两个成年、定居瑞典的妹妹。

2016622日,李春平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资产管理协议书,李春平在北京的全部地产及其他物业,包括土地与房屋、在中国大陆拥有所有权的不动产和物业,均交由一家公司管理,托管期为20年,李春平每年可获得7000万元的收入。这份协议签订后,这家公司抵押了李春平的部分房产,向另一家信托公司贷款2.5亿。李春平做了人和房产的双重担保。目前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作为担保人的李春平目前正在被追索本金利息和赔偿金,即将损失部分房产。此外,朝阳法院还有至少五个跟李春平相关的案子,均涉及春平广场的租赁纠纷。20168月,他被安定医院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

李春平的家人认为,工作人员趁人之危,正在一步步蚕食李春平的财产,他们迫切想要拿到监护人的身份,再以监护人的身份报警,指控一众工作人员涉嫌诈骗、盗窃和侵占财产。或者走民事程序,追认此前李春平签订的合同无效。

于是,201610月,家人们以李春平之子李某某的名义,向朝阳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法院确认李春平已无民事行为能力。

2017511日,经法院主持鉴定,司法鉴定科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的结论是,李春平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缺损(痴呆)。在“法律能力评定”上,鉴定机构认为:“判断李春平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受损,评定目前状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至少从201681日起至今,李春平即存在认知损害,不能很好地辨识事物,不能理性、平静地处置事情”。

2017717日,朝阳法院出具判决,宣告李春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就在李春平家人拿到判决的当天,李春平的妻子余启存出现在庭审现场,声称自己已于2017620日与李春平登记结婚。

李春平家人立马蒙圈了~

按照201710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一位的监护人就是配偶。

李春平未成年的孩子,两个妹妹,哪个关系能比新婚妻子更近,更适合当监护人~

也就是说,家人们打了将近一年的官司,好不容易确定了李春平的行为能力问题,突然冒出来一个李春平妻子,下山摘桃来了~不但官司是为人作嫁了,后面的一系列试图挽救财产举措,都失去了可能~

不光这点,李春平现有财产的增值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春平目前身体情况欠佳,如果他不幸去世,妻子将和李春平的儿子一起成为法定继承人,李春平的大量婚前财产也将被妻子继承~

也许,对于李春平家人来说,下一步要想办法主张李春平的婚姻效力问题了。

那么,李春平这个婚,到底合法有效吗?

据新闻报道(咱们现在的分析也只能建立在新闻报道的基础上),李春平是到妻子的户口所在地——重庆登记结婚的。排除被胁迫、被欺骗的情况,假设李春平是完全自愿去的。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对照李春平情况,要看是否能套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什么叫“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

卫生部颁布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会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同时,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

简单说,符合不宜结婚和暂缓结婚条件,基本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惜现在已经取消强制婚检,李春平是否符合这样的条件,我们说了不算~反正他已经结婚了~

马上就要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是对李春平家人有利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律私下认为,婚姻行为是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以承担夫妻间的责任义务。这是件严肃且需要智慧的事情~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订立遗嘱和登记结婚这俩事比起来,貌似登记结婚需要考虑得更慎重,最起码也是同等重要的吧~

就算是正常人,识人不慎,还出现苏享茂的悲剧呢~

如果“结婚”被认为属于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适应的行为,那么李春平家属可以尝试说,李春平结婚没有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政局就给李春平办理了结婚登记,是违法行为。可以起诉民政局,要求法院追究其审查不严格的过失,确认李春平登记结婚的民事行为无效~

当当!可是李春平家人不要高兴太早,婚姻法作为特别法,是否在这个问题上适用民法总则,还不敢下定论呢~

另外,最高院的一段话,我感觉又把这条路无情的堵死了~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15年第一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李春平是在被确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之后结婚的~

“本律私下认为”看来一点也不重要~哭~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里面有一个指导案例,是说某老年痴呆患者,被法院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最后导致婚姻无效。

都是老年痴呆患者,也许是病情不同吧,李春平被确认是限制行为能力,所以悲剧了~

当然定论为悲剧也不对,也许李春平是真的自愿、快乐成婚呢?想最后日子有个温暖的伴呢?其实一切都有可能~任何推测都没有意义~

我只知道,在今后的日子里,纷争远未结束。李春平的晚年,甚至身后,注定不会安静,他的妻子,他的家人,他的朋友,也都因此站在风暴的中心。

也许这就是命~还是祈祷吧,人生百年,尽量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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