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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隔离背后

鑫诺动态2020-02-28
[摘要]硬核的背后,公权保障私权才是根本


硬核的背后,公权保障私权才是根本




新冠肺炎疫情之下,武汉采取“封城”举措,各地出台相应防疫措施,对疫情防控取得显著效果。其中,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第三条规定,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进行集中隔离观察14天,成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红线背后,既需要思考个人权利如何不被侵犯,又要考虑公共权益如何得到维护。那么,从法律视角而言,隔离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私权与公益间是否存在矛盾冲突?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又是如何演进的?


强制隔离制度有法可依

前不久,江苏无锡市对一名拒不配合进行医学观察的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实施强制隔离措施,统一安置到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进行14天医学观察。疫情期间,类似官方通报屡见不鲜。原因在于各地频发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接触后出现发热等症状,并没有主动上报,致使被采取强制措施。此举措施既是对密切接触者人身权利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防止疫情发生大规模爆发的有效举措。

隔离是指将处于传染病期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安置在指定的地点,暂时避免其与周围人群接触,便于对其进行治疗和护理的一种应急处置措施。隔离观察14天的背后,必然涉及到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人身自由是《宪法》第37条规定的一项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所以,《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规定,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进行强制性的规定。

因疫情强制隔离的法律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根据该条规定,相关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有法律依据。


依法依规的基本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疫情,国家虽未宣布紧急状态,但武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取了“封城”的隔离措施。如果在该措施实施、国家卫健委通告及各级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决定后,仍然隐瞒到过湖北地区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即“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隐瞒者如果造成了他人被传染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最高院、最高检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但是,有法有规不意味着公权力可以肆意践踏私权利。比如,一些酒店禁止湖北籍客人入住等行为。行使公权力,必须要合法行政,这也是行政活动区别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其中特别应该注意狭义性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达到的目的必须比例相称。


立法层面的法治实践

类似此次新冠肺炎疫情,2003年我国还曾遭遇非典,再追溯,我国在上世纪六十年代还曾遭遇血吸虫病。我们也不妨通过追溯传染病防治法相关立法过程来看待这个问题。

1991年我国曾颁布《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于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订,传染病上升到立法层面,2018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称,《传染病防治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健全体系、提升能力、完善机制、强化保障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力度,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注意到,2003年非典来袭,由于彼时的相关传染病防治法规没有太强的可操作性,致使很多政府出台细则办法,虽然缺乏一定的法律支撑,但这也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后,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紧急修法,加强可操作性。2007年,又出台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操作性都极强,因此《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修订便没有提上议事日程。

《传染病防治法》的出台是一部好用、管用的法律。《传染病防治法》是上位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是行政法规。可以说,相关法律的完善,既体现对个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又体现在对公共权益的有益保障,二者之间相互补充,并不冲突。


公权对私权的限制即是保护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到来,不仅人民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同时也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的破坏和冲击。为此,我国省、市自治区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就意味着常态权利无法应对,需要用应急、非常状态来处理事件。我们看到的公共场所临时关闭、强制隔离人身自由等,这些都是通过集中扩大政府公权力、限制克减公民私权利来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从一定层面来说,这种克制甚至剥夺实际上也是对个人权益的保护。

从法理学角度而言,个人权利是公共权力产生的基础,公权力之所以存在,就是众多个体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的,政府扮演客观主体角色,对私权进行监督管理。所以,作为法律人必须法治的视角去理性思考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政府依法对部分公民的人身自由采取合理限制措施, 这必然涉及到公民自由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在对公民人身自由采取的合法限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上, 必须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这个平衡点就是“法律下的自由”。公民之间的自由都是相互联系的, 特别在疫情时期, 对某些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合法限制 ,正是为了其他多数人的自由, 归根到底是包括受到限制的人员在内的所有人的自由。在没有足够把握避免疫情的反复和侵扰的条件下,为了社会公众和我们每个人的利益, 必须在一 定范围内实行某些隔离和控制措施。同时,“法律下的自由”有另一层面的要求, 即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和其他行为,都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的。一旦这些条件发生变化,他们必须适时地做出反应, 调整其行政行为, 避免滥用行政应急权力。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也是切实维护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

对于二者关系,从根本上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既统一又矛盾的,个人利益统一于公共利益的内部,然而却又不完全服从。对于医患关系而言,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契约关系,虽然医疗机构无权对公民进行强制隔离,但是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就要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否则会造成不特定人群生命安全受到损害。

从传染病防治的角度来看,对于病例及疑似病例进行隔离是非常必要的,这是防止疫情大规模的爆发,也是为公民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对于已经患病和疑似病例进行隔离更是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可以说,保障公共权益就是对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保护。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但是只有科学防治、依法防治才能够共克时艰,取得这场保卫战的胜利。可以显见,此次疫情之后,也必将会推动个人权利与公共权益交织之下的法治化进程,法治中国也必将在全面众志成城之下有力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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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民 律师


建设地产、公司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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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m@sino-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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