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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诺代理广安电厂电煤买卖纠纷一案重审胜诉,驳回对方诉讼请求一亿六千多万

总部要闻2012-04-02
[摘要]鑫诺代理广安电厂电煤买卖纠纷一案重审胜诉,驳回对方诉讼请求一亿六千多万

     本月28日,本所收到四川省高院对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审后的判决书,判决双方按1998年四川省政府电煤干预价和电厂当年所收全部电煤经审计确认的平均热值结算煤款,驳回鑫福矿业诉讼请求一亿六千多万,并认定鑫福矿业与思源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系代思源公司结算。
  
     广安电厂是中国华电集团下属四川省最大的火电厂。鑫福矿业归属四川鑫福产业集团,是四川省民营企业煤炭产销第一大户。1998年9月两家企业因电煤供应价款发生纠纷,鑫矿业诉至四川高院,四川高院原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广安电厂在收到鑫福矿业1998年价格要约后,回函提出执行省政府电煤指导价,但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和四川省定价目录,电煤价格早已已经放开,并不存在政府电煤指导价,因此应按鑫福矿业的报价结算;广安电厂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对电煤质量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规定应认定电煤的质量符合要求达到5000大卡;判令广安电厂支付鑫福矿业截至2008年8月17日的煤款仅一亿元。行
   
     2009年4月,广安电厂在四川高院原审判决后,委托鑫诺郝建亚、展曙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最高法院提其上诉。孔伟平、冯向峰、徐敬武、袁方律师也先后积极参与。经本所调查论证:四川定价目录虽没有电煤指导价,但根据四川省实际需要,四川省政府在2008年底前,一直以省政府通知,会议纪要等形式对电煤价格进行干预;四川省政府的干预虽在形式和执行上有瑕疵,但其实质符合价格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物价局在接受本所调查后,,书面答复确认四川省政府对电煤价格进行了价格干预。5000大卡只是计价标准,虽在之前部分供煤合同文字中有5000大卡质量要求,但无论是国家标准,广安电厂当年和鑫福矿业之前电煤的平均热值都预远低于5000大卡,已形成按每月各批次电煤检验热值的加权平均值结算的交易习惯。鑫福矿业实际是代其兄弟公司思源公司结算,思源公司在给广安市政府有关函件中称其已按政府干预价结算,其驻厂代表曾对个别批次的热值检验提出过异议,说明其已知热值检验结果。年
   
    2010年3月,最高法院将该案发回四川高院重审。重审中,鑫福矿业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给付2008年全年的煤款。四川高院经多次调解和该院审判委员会再次讨论,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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