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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敬武、方斌代理某国有企业标的2.4亿元民事诉讼案胜诉

总部要闻2011-11-18
[摘要]2011年11月7日,我所徐敬武、方斌律师代理某央企子公司某物资中心标的2.4亿的合同纠纷案胜诉。

2011117,我所徐敬武、方斌律师代理某央企子公司某物资中心(以下称“物资中心”)标的2.4亿的合同纠纷案胜诉。

 

2005年、2007年、2010年,某央企下属子公司某金属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唐山某集团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和买卖合同,协议中约定由贸易公司先行支付给唐山某集团公司资金,唐山某集团公司以供货的方式返还欠款。为化减风险,在这期间该贸易公司又与唐山某集团公司、唐山某钢厂、唐山某电厂签订抵押合同,将若干价值上亿元的机器设备予以抵押,并在唐山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以保证其债权。

 

起初各方合作顺利,交易额不断增大,但后来,由于金融危机等原因,唐山某集团公司对贸易公司逐步形成欠款。2011年初,贸易公司将其债权转移给物资中心,各方签订了债权转移合同,但因为唐山某集团公司、唐山某钢厂、唐山某电厂因其他事项涉及诉讼,唐山工商局拒绝对原抵押登记手续进行变更。

 

20114月,该物资中心发现对方违约风险加大,有可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为避免其他债权人先行起诉占得先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物资中心想迅速起诉,以法律方式收回欠款,但又担心由于抵押登记变更手续未完成,在担保方面得不到法院支持,为此向鑫诺律师所咨询。

 

我所徐敬武、方斌等组成的律师团队根据案情具体情况,为该物资中心出具了法律意见并参与竞标,最终我所竞标成功,代理此案。

 

由于多方原因,该案自立案到审判费了不少周折,但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唐山某集团公司返还物资中心本金2.4亿,同时支付违约金。

二、唐山某集团公司、唐山某钢厂、唐山某电厂以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承担抵押责任,物资中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唐山某集团公司、唐山某钢厂、唐山某电厂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至此,物资中心获得全面胜诉,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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