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首页>总部要闻>李楠、方斌律师代理某央企诉员工腾退房屋案胜诉

李楠、方斌律师代理某央企诉员工腾退房屋案胜诉

总部要闻2011-12-20
[摘要]我所律师李楠、方斌代理的中国某某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某央企)与员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某央企全面胜诉。

我所律师李楠、方斌代理的中国某某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某央企)与员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某央企全面胜诉。

 

案件起因是,2010年,某央企与员工签订一系列协议,以旧房折价换取新房的方式,某央企将新房卖给员工,员工再将旧房腾退给某央企。协议签订后,大部分员工都依约履行了合同,但是,少数员工入住新房以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腾退旧房。

 

某央企曾咨询过有关法务人员,有关法务人员对此回答得比较纠结,因为,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下发《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单位内部分房产生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对此纠纷的性质,即是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还是单位内部分房纠纷?有关法务人员的观点并不一致。

 

某央企担心,一旦起诉后,该纠纷被认定为单位内部分房,法院不予受理,某央企如果败诉,后果难以设想。因此,某央企不愿诉讼,而是屡次通过行政手段,如降职、减薪、做家属工作等手段,希望拒绝腾退旧房的员工迷途知返,履行承诺。

 

但是,一年多过去了,仍有个别员工拒绝腾房,声称不怕降职、减薪、做家属工作,就是工作没了也不退房,因为工资一年没多少钱,大不了提前退休,退休了还有退休金,但占着一套房子,顶得上好多年的工资。

 

不得已,2011年3月,某央企就此纠纷咨询鑫诺,李楠、方斌律师认为,本纠纷应该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房屋买合同纠纷,应该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该得到信守,某央企要求员工依约腾退房屋,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某央企听后信心大增,于是与鑫诺签署法律服务合同,委托鑫诺律师进行风险代理,即胜诉则有较高律师费,如败诉则只有较少的基本律师费。

 

2011年6月,某央企将拒退房屋员工诉至法院,被告律师果然以前述1992年最高院的通知进行抗辩,起初也有法官对本案是否属法院管辖存有疑问,但最终一、二审法院合议庭采信了鑫诺律师观点,认定本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员工违约应承担责任,故均判决某央企全面胜诉。

 


相关律师

手机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