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多家关联公司轮流签合同,离职赔偿金该找谁要?
鑫诺研究2026-10-15本文作者:安骥、韩幸桐
【脱敏说明】本文所涉案件信息来源于(2026)京开劳人仲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使用化名(A公司、B公司等),并隐去身份证号、住址等个人信息,案件文号已作脱敏处理。本文仅供法律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文章摘要】劳动者被公司在多家关联企业之间轮流安排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从未变化,离职后才发现劳动报酬可能无人承担。本案中,劳动者同时担任四家公司的出纳,四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财务负责人高度重合,仲裁委认定构成关联公司交叉混同用工,裁决三家关联公司对违法解除赔偿金90900元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梳理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与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证据要点,并给出劳动者维权与企业合规的双视角建议。
【关键词】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连带责任;交叉轮换用工;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法定代表人重合;劳动报酬;用工合规
【署名】本文由安骥律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整理。安骥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诉讼,核心业务为各类合同纠纷,同时覆盖公司股权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劳动争议、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继承纠纷、保险合同、设计合同纠纷等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被几家关联公司轮流签合同,赔偿金该找谁要?
现实中,不少企业为隔离用工风险,安排旗下多家关联公司与劳动者轮流签订劳动合同:社保这家交、工资那家发、合同又换一家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面临“找谁负责”的困境。
本案中,劳动者劳动者在四年内被安排与多家公司换签合同,同时为四家公司担任出纳,仲裁委认定构成关联公司交叉混同用工,裁决其中三家对违法解除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认定意味着劳动者可以突破“单一用人单位”的障碍,向混同用工的多家关联公司一并主张权利,极大提高了赔偿的可执行性。本文以此胜诉点为核心展开分析。
二、案件基本事实:一个出纳,管着四家公司的钱
劳动者2021年12月6日入职A公司,此后在关联公司之间经历三次劳动关系转移:2023年8月1日起转入B公司,2025年6月1日起转回A公司,2025年9月1日起再转入B公司,担任出纳岗位,月工资10000元,各方均认可工作年限自2021年12月6日起连续计算。
本案最具辨识度的事实是:劳动者同时负责B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四家公司的出纳工作,负责四家公司的款项支出、管理银行账户、保管U盾、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事宜。从工商信息看:B公司的总公司C公司,其监事、财务负责人与D公司、E公司、F公司相同;D公司、E公司、F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财务负责人又分别为同一人,人事、财务核心人员高度重合。
2025年12月31日,B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详见上篇),劳动者遂要求三家公司对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三家公司均辩称相互独立、不属于关联公司。
三、核心争议焦点:关联公司交叉混同用工如何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是:三家公司与用人单位的B公司是否构成关联公司交叉混同用工,进而应对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围绕这一焦点,需要解决关联关系、混同用工、连带责任依据三个递进问题。
(一)对方的抗辩组合拳:独立法人、互不关联、拒绝连带
三家公司共同抗辩:四家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劳动者与其他公司换签过劳动合同,与各公司之间仅为工作内容上的联系;明确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抗辩是关联公司用工争议中的标准话术——用“法人独立”外衣掩盖“交叉用工”实质。
(二)仲裁委的裁判逻辑:人员高度重合+交叉用工=混同用工
仲裁委认定连带责任的理由清晰有力:B公司的总公司C公司,其监事、财务负责人与D公司、E公司、F公司相同;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完全相同;且各方均认可劳动者从事四家公司的出纳工作、管理各公司的银行账户事宜。上述情形属于关联公司交叉混同用工,故劳动者主张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这一说理路径提示:认定混同用工,只要“人员(法定代表人、监事、财务负责人)高度重合+劳动者同时为多家公司提供劳动”两个要素具备,即可成立,无需劳动者证明股权控制关系的全部细节。
(三)法律依据:从地方解答到司法解释的体系化支撑
第一层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第38条: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对劳动者给付内容的主张,可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层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三条。该条明确: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的,按书面劳动合同或综合用工管理事实认定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是国家层面首次以司法解释确认关联单位共同担责规则。
第三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赔偿金属于劳动者给付内容的主张,连带责任适用于该项裁决义务。
(四)代理思路评析:用“工商信息+工作痕迹”锁定混同用工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把关联关系的证明从“股权关系”拓展到“人员关系+用工关系”两个维度。一方面,通过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四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财务负责人重合——这是关联关系的最直观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劳动者同时管理四家公司银行账户、保管U盾、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事实,证明交叉用工是公司安排的常态化混同用工。两组证据相互印证,使仲裁委形成内心确信。
四、仲裁委裁判要旨
仲裁委裁决: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90900元并开具离职证明;D公司、E公司、F公司对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劳动者关于工资差额171700元的仲裁请求。
关于连带责任的裁判要旨: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财务负责人高度重合,劳动者同时为各关联公司提供出纳等劳动并管理其银行账户的,属于关联公司交叉混同用工,劳动者有权要求各关联公司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依据展开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第38条: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对劳动者给付内容的主张,可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三条: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按书面劳动合同或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者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实务规则梳理与风险提示
(一)裁判观点与本案一致的他案要旨
北京地区近三年裁判实践对“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连带责任”的认定已形成稳定规则:
其一,财务人员为关联公司工作构成混同用工。在(2025)京03民终13***号案中,北京三中院明确: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是指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用人单位共同或交替使用同一劳动者并对其进行用工或管理;劳动者为关联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构成混同用工,关联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与本案事实高度相似。
其二,多份合同+工作内容未变构成混同用工。在(2025)京0105民初101***号案中,北京朝阳法院依据北京高院解答第38条认定:劳动者先后与关联公司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岗位、工作内容均未变化,属于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各关联公司对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其三,交叉混同的连续用工管理构成混同用工。在(2024)京02民终4***号案中,北京二中院认定,关联公司之间存在重合管理关系,对劳动者实施交叉混同的连续用工管理,工作地点、内容未变,关联公司应对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二)类案败诉对比:为什么有的劳动者拿不到连带责任?
并非所有主张连带责任的请求都能获得支持,关键在于举证充分性。在(2023)京0105民初21***号案中,劳动者主张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各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法院未认定混同用工,连带责任主张未获支持。在(2024)京0102民初5***号案中,劳动者主张多家公司交叉用工、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因股东和管理人员未见交叉,法院认为关联关系的盖然性不足,未支持连续计算。
对比可见:本案胜诉,是因为劳动者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监事、财务负责人重合的工商信息,并证明了同时管理四家公司银行账户的交叉用工事实;而败诉案例的共同短板,恰恰是关联关系证据不足。
(三)双视角风险提示
对劳动者(C端):一是留意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保存历年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流水,发现“社保一家交、工资另一家发、合同第三家签”及时留存证据;二是关注各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高管重合是认定关联关系的关键证据;三是一旦发生争议,将混同用工的多家公司一并列为被申请人主张连带责任,避免“赢了官司却找不到赔钱的单位”;四是注意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直接关系赔偿金基数。
对企业(B端):关联公司之间“轮流签合同、交叉用工、共用财务人员”并非隔离用工风险的有效手段,反而可能使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应规范用工主体,避免人事、财务人员高度混同;确需借调、轮换用工的,应签订书面借调协议并明确责任主体,保存协商一致证据,从源头降低风险。
七、结语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本质上是用“法人独立”的外衣掩盖交叉用工的实质。本案再次确认:人员重合、交叉用工,足以让多家关联公司共同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买单”。劳动者掌握关联关系与用工痕迹的证据,是突破“独立法人”壁垒的关键。
八、【怎么选】被关联公司轮流签合同,怎么追讨赔偿?
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选?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各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是否重合,重合越多,认定关联关系的可能性越大。其次,梳理交叉用工证据: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流水、考勤记录,重点看是否“合同一家签、工资另一家发、活多家干”。再次,选择维权路径:可将多家公司一并列为被申请人主张连带责任,也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起诉。如你正面临关联公司用工纠纷,建议携带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和工资流水咨询,安骥律师团队可为你评估维权策略。
九、常见问题(FAQ)
Q:被两家公司轮流签合同,到底算哪家公司的员工?
A: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关联公司对劳动报酬、赔偿金等承担连带责任,无需只找一家。
Q:怎么证明几家公司是关联公司?
A:从工商登记信息入手:法定代表人或股东重合、监事或财务负责人相同、注册地址接近等,都是有力证据;劳动者同时为多家公司工作的事实也可佐证。
Q: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能要求它们承担连带责任吗?
A:能。依据北京高院解答(一)第38条和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二)第3条,关联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主张多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Q:在关联公司之间换签合同,工作年限还算吗?
A: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本案各方也认可年限自首次入职起连续计算。
Q:公司说各家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与我无关,我该怎么办?
A:不要被“独立法人”的说法劝退。收集工商信息、交叉用工证据,将多家公司一并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由仲裁委或法院依法认定是否存在混同用工并判令连带责任。
案件案号:(2026)京开劳人仲字第1***号(脱敏)
审理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免责声明】本内容仅为通用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正式法律咨询与诉讼建议;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证据及本地司法实践判断,建议线下携带材料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