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首页>鑫诺研究>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

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

鑫诺研究2026-10-13
[摘要]——邻里在业主群互相辱骂,可能构成网络名誉侵权

本文作者:邓玲

业主群、楼栋群、社区便民群等,已成为现代小区邻里沟通、事务协商的重要线上渠道。伴随着停车纠纷、养宠矛盾、噪音干扰、物业履职等各类生活琐事,在群里"互怼"的情形也随之增多。不少人抱有侥幸心理:"我不过是在群里说了几句气话,能有什么大不了的?"法律给出的答案并非如此。由不特定多数业主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倘若在群内发布侮辱、诽谤、贬损他人人格的言论,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情节较重的,还可能要承担治安处罚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一、真实案例:业主群里的“围攻”

某小区二百余人的业主便民群中,几名业主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部分群成员接连在群内使用“得狂犬病”“贱中之贱”“卑鄙无耻”“人心可诛”等侮辱性、贬损性言辞,对另一名业主展开围攻式指责。被侵权业主多次要求对方停止不当言论,可相关人员依旧持续发布攻击性内容。无奈之下,该业主随后委托律师固定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起名誉权纠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在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个人名誉,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类似案件在各地法院并不鲜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在400余人的业主群内以侮辱性语言谩骂邻居,法院判决其在业主群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在百余人的小区互帮互助、邻里互助微信群,捏造邻居“打骂老人”、“给孩子吃安眠药”等涉及家庭生活、子女教育、道德品行的虚假事实。法院判令被告在涉案两个微信群内发布经法院审核的书面道歉,道歉内容需留存24小时,同时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河南、辽宁、新疆等地法院,也曾就业主群、单位工作群中的辱骂、诋毁行为作出裁判,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从1000元至1万元不等。

由此可见,“在群里骂两句”的实际成本,所要付出的法律代价,远比大多数人预想的更高。

二、群内言论构成名誉侵权的判断标准:四大要件,明确言论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结合司法实践,判断群内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主要参考四项核心要件。

(一)群组是否具备公共空间属性。

业主群、便民群、工作群由不特定或较多人员组成,信息传播扩散速度快,一般会被认定为公共空间;而规模极小的私人家庭群、五人以下的私聊,传播范围有限,法律责任的认定会更为审慎。

(二)言论是否存在侮辱性或虚构捏造内容。

直接使用谩骂、人身攻击、贬低人格的词语,属于侮辱行为;毫无事实依据,捏造他人违法失德、欠债赖账、饲养宠物传播疾病等虚假信息进行散布,则可能构成诽谤。

(三)是否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群成员人数、发布频次、持续时长,有无其他成员跟风附和、是否已经造成被侵权人在社群内社会评价下降等情况综合判定。

(四)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明知信息不实仍然对外传播、单纯宣泄情绪刻意辱骂、在被他人明确要求删除后仍继续发布,一般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明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群内负面言论都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

·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简言之:可以合理批评,但不能捏造事实;可以理性争辩,但不能肆意谩骂。针对社区公共事务、物业服务、公众行为发表批评质疑,哪怕言语存在一定偏激,只要没有无端辱骂、刻意编造虚假事实,通常不会认定侮辱、诽谤。如实举报维权、提供客观线索,也不会直接构成侵权。

三、侵权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等规定,被侵权人可以主张:

1.停止侵害:删除相关言论,禁止再次发布同类侵权内容;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道歉范围需要与侵权传播范围相匹配。例如在二百余人的业主群实施侵权,可要求侵权人在同一微信群内以书面方式道歉并保留合理时间;侵权人拒不履行的,法院有权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3.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侵权行为遭受严重精神痛苦的,有权申请赔付。但精神损害赔偿并非“开口即赔”,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言论恶劣程度、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当地生活水平以及是否造成失眠、焦虑等实际精神损害后果综合裁量。同类案件中,部分诉求得到1000元至2000元的赔偿,也有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的情形。倘若被侵权人自身对矛盾升级亦有过错,可以相应减轻侵权方的责任。

4.合理维权开支:与本次侵权维权直接相关的公证费、可信时间戳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可一并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已有多起司法判例对合理律师费予以支持。

(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该条同时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同样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还可以责令侵权人特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可见,“在群里骂人”在行政法层面不仅有了更清晰的处罚依据,也有了更明确的处置手段。

(三)刑事责任

借助信息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组织“人肉搜索”,非法收集、向公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前述“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公诉程序:(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侵害,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人格尊严,利用Ai深度合成技术生成违法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的等情形,依法从重处罚。

需要提示的是,民事维权与行政、刑事处理并行不悖。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网络平台同样不能置身事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被侵权权利人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要和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专门对群组管理、投诉举报、取证协助等作了专门规定,明确网络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一旦群内出现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限制发言、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四、遭受网络名誉侵害:合法取证与完整维权流程

第一步:第一时间完整固定电子证据

对侵权消息进行整屏截图,务必保留群名称、发言人昵称、头像、微信号片段、发布时间、上下文以及他人跟评;条件允许优先录屏,完整记录滚动过程和群成员规模。重要案件建议办理公证,或者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证据固定。需要注意的是,截图应当完整反映对话的上下文,孤立的一张“骂人截图”,往往证明效力有限。

第二步:切记“以骂还骂”,避免自身也构成侵权

不少受害方原本占理,却选择回怼谩骂,演变为互相攻击,最终双方都被认定侵权。正确的做法是:先要求对方停止、删除言论、赔礼道歉,并保存催告沟通的记录。

第三步:向网络平台发起投诉举报

微信群内容,可以通过微信官方投诉入口,按“人身攻击、诽谤、骚扰”等类别举报;其他平台可按“造谣、辱骂、侵犯隐私”分类提交,妥善保存投诉受理凭证与平台的处置反馈。该类材料可以证明侵害行为持续存在,也能为后续追究平台责任留存依据。

第四步:报警,寻求行政救济

遭遇持续辱骂、人肉搜索、死亡威胁或者线下滋扰的,携带全部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单纯名誉受损,也可以先向公安机关咨询是否构成治安违法。

第五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对正在持续实施、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侵害行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

第六步:提起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诉讼请求应当写明:停止侵害、指定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多名人员共同实施侵权,存在共同故意、分工、教唆行为的,可主张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主张连带责任需要提交对应的证据支撑。

五、给群主与业主的提醒

对于群主:群主并非当然的“连带责任人”,但负有合理的管理义务。《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明确要求网络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履行管理责任。发现群内出现辱骂、造谣的,应当及时劝导提醒、要求删除不当内容,必要时将违规成员移出群组;放任不管的,可能被认定为管理过错。已有判例中,物业相关管理人员放任业主群内侮辱言论,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对于业主:在群内探讨社区公共事务,可以陈述客观事实、提出合理建议、留存相关证据,但切忌随意给他人贴标签、言语粗俗,严禁在群内泄露他人身份证号、门牌号、手机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面向所有人:邻里矛盾优先通过社区居委会、物业开展调解,矛盾无法化解就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微信群逞口舌之快,看似成本很低,但电子截图永久留存,后续可能面临报警、诉讼、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结语:键盘一句气话,可能换来一纸判决

业主群的定位是沟通办事的工具,绝非宣泄个人情绪的 “私设法庭”。对待邻里,少一些攻击性标签化言辞;对待自身权益,多一份截图、公证、投诉的证据意识。清朗有序的社区线上环境,不靠言语争执压倒对方,依靠每一个人守住网络表达的法律底线。

附:主要法律依据索引

【邓玲】案例分析-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20261013发出_01.png

【免责声明】本内容仅为通用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正式法律咨询与诉讼建议;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证据及本地司法实践判断,建议线下携带材料咨询律师。

相关律师

手机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