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鑫诺党建2015-03-2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着墨很重,明确了改革方向,提出了一系列举措。社会各界对司法体制改革既高度关注,也寄予厚望,这是因为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也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一是直面问题、动真格,抓住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改革。二是坚持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推出司法公开、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跨区划法院检察院、出台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和插手具体案件的规定等改革方案,着力扎牢制度的笼子。三是坚持攻坚克难,扭住以完善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即: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进行试点,带动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
经过这么多年的司法体制改革,可以说容易改的基本上完成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接下来司法体制改革怎么深入推进?那就是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
必须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问题。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不存在超阶级、超意识形态、超国家政治制度的法治道路和司法标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治国者,圆不失规,方不失矩,本不失末,为政不失其道,万事可成,其功可保。”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偏离了这一条,就偏离了正确方向。我国宪法确定的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在党的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履行职责。这同西方国家司法制度有着本质不同。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在一些领导干部中,有的对司法工作该管的不敢管、不会管;有的对司法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管得过多过细,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的具体业务工作;还有的为了一己私利,插手和干预司法个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我们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就是要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后,法院、检察院党组仍然要向同级党委定期汇报工作,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仍然要继续发挥统筹政法各部门工作的职能作用。
必须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老百姓对司法的要求,说到底就是公平正义,看公平正义是不是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得到了体现,希望矛盾纠纷得到更加公正的解决、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维护、公权力能够更好为人民服务。如果改来改去,司法公信力没有得到提高,老百姓就不会认为我们的改革是成功的。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要把“做”和“说”结合起来,重大改革事项要同步谋划改革方案设计和舆情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司法体制改革舆情,加强宣传舆论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预期,凝聚社会改革共识。
司法责任制不是出台了政策就万事大吉了,最终效果好不好,要在办案质量和效率上见真章。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必须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
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有条件的要快马加鞭、一鼓作气,条件不充分、需要进一步探索的要循序渐进、逐步到位,不可能一口吃成一个胖子。
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都是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要坚定不移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打一仗进一步,积小胜为大胜。我在四中全会上说过,法治领域的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中央政法委和各牵头单位要规划好各项改革出台的时机、方式、节奏,不断推出一批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中央政法单位要带好头,无论是制度、方案的设计,还是配套措施的推出,都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要防止借改革之名为本单位、本系统扩张权力、增加编制、提高待遇,防止建成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防止今天的改革成果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有了一个良好开局,社会上总体给予积极评价。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对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要加强改革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涉险滩、啃骨头、破藩篱,要建立在凝聚广泛共识的基础上。没有广泛共识,改革就难以推进,推进了也难以取得全面成功。这就需要下功夫凝聚共识。这些工作要做,不要怕耽误工夫。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力量。
司法体制改革很多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要强化法治思维,做到于法有据、依法有序,但这并不是说因此就不能越雷池一步,正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需要修改法律的要抓紧修改,有些可以先得到法律授权,把该做的事情先做起来,在实践中再不断完善发展。
——习近平2015年3月24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