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诺胜诉|信托估值错误,已赎回投资者无需担责
鑫诺动态2026-05-11序言
近日,由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孙鹏律师、李洋律师代理的一起跨境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经北京金融法院终审审理,最终实现一审、二审全面胜诉,成功驳回信托公司对已赎回投资者的全部追偿诉求,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系国内较早聚焦“信托产品净值调整后,信托计划管理人能否向已赎回投资者追溯追偿”这一核心问题的典型案例,为同类信托估值争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案情概述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跨境结构化营业信托纠纷,交易结构横跨境内、香港及新西兰,涉及多层主体、跨法域运作,案情复杂且具有行业代表性。投资者于2019年认购某信托公司发行的跨境受托境外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由境内持牌信托公司设立并负责全程管理运营,同时引入境内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信托资金投向香港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化票据,票据底层挂钩新西兰持牌金融机构管理的境外基金。
2023年1月,投资者依据信托公司官网公示净值完成全部信托单位赎回,信托公司足额兑付。后因跨境信息传递不畅、记账规则分歧等,案涉信托净值出现系统性估值偏差。2024年1月,信托公司启动净值追溯调整,扣减了未赎回存续投资者的相应利益。随后,关联产品存续投资者起诉,生效判决支持信托公司对存续投资者的净值调整,并要求其公平对待全体投资者。信托公司遂以此为由,起诉已赎回近三年的投资者,要求返还所谓“多兑付”的信托利益。
代理策略
本案存在诸多挑战,主要包括对手方为大型持牌金融机构、在先类案倾向于信托公司、跨境交易结构复杂、监管与会计规则交叉适用等,对此,鑫诺律师团队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精准研判核心争议,制定了体系化的代理策略。
代理过程中,团队结合案件事实与核心法理,从债的发生原因、估值错误认定、责任划分三大维度形成体系化代理观点,最终获得一、二审法院支持,具体如下:
一、债的发生原因角度:以法理为支撑,厘清各方权利义务边界
代理团队从合同之债、信托之债及其他债的发生原因出发,结合民法、信托法核心法理厘清权利义务。首先,合同之债层面,主张投资人赎回行为符合《信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已终止,信托公司单方追溯调净值、主张返还无合同依据,违背“契约必守”法理与投资者合理信赖利益。其次,信托之债层面,紧扣信托财产独立性、受托人信义义务,提出投资人赎回后与信托无关联,估值偏差风险应归存续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向过错方追责而非转嫁损失。再次,其他债层面,主张投资人获偿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或侵权,强化“无过错无责任”原则。
二、估值错误的认定:精准界定法律性质,明确过错主体范围
代理团队界定案涉估值偏差为“估值错误”而非“估值误差”,厘清二者法律边界——前者系相关主体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后者为合理技术偏差,二者责任后果截然不同。主体认定上,主张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未履行勤勉估值、信息披露等义务,对估值错误负有过错,结构化票据的发行人及境外底层票据管理人亦存在过错,三方行为共同导致偏差,该主张契合“权责一致”法理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监管导向。
三、责任划分层面:坚守过错担责法理,明确风险承担主体
坚守“过错担责、风险自担”核心法理,明确责任边界。案涉估值错误系信托公司等三方过错导致,属于信托运营风险,应按“谁过错、谁担责”原则由过错方自行承担,不得转嫁无过错的投资人。信托公司未履行信义义务,单方追溯追偿系转嫁自身过错损失,违背信托精神与公平原则。投资人作为善意投资者,仅承担正常市场交易风险,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终审判决全面采纳鑫诺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明确已赎回交易具有终局性,受托人不得事后以净值调整否定已履行完毕的赎回效力,估值错误产生的责任与风险由受托人及责任第三方承担,驳回信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终审判决明确了信托估值错误的责任归属与追偿边界,厘清了受托人信义义务及金融交易终局性的司法适用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判决确立过错担责、交易终局、善意投资者免责的裁判立场,推动资管行业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的监管本源,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规范信托运营与估值管理。本案所体现的穿透式审查思路与法理适用路径,可为复杂金融资管纠纷的合规管理与争议解决提供实务参照,助力金融市场法治化、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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