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以上,无伤残死亡,巨额赔偿,爱泼斯坦 “萝莉岛” 案解析: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视角
鑫诺动态2026-02-132026 年 1 月 30 日,美国司法部依美国国会通过爱泼斯坦案《透明法案》陆续公开了 该案300 万页经案件档案,这份包含调查记录、司法文书、资金凭证等在内的资料,让这起历时多年的案件事实逐步清晰。

一、案件核心事实:无未满 14 岁受害者,性剥削与性贩运为核心侵害
(一)受害人:14-17 岁未成年女性,无未满 14 岁涉案人员
纽约南区联邦大陪审团的起诉书和小陪审团的裁决书明确,该案被指控的未成年女性受害者,年龄均在 14 至 17 岁之间,其中案发时年龄为 14 岁的仅有一人。美国司法部陆续公开的 300 万页档案中,无任何一份官方文件提及未满 14 岁人员涉案,部分受害人在庭审中陈述的案发年龄(14 岁、16 岁等)均被纳入庭审证据。
爱泼斯坦及其同伙招募时专门瞄准 14-17 岁未成年人,利用该年龄段人群社会经验不足、易轻信他人的特点诱导其参与涉案活动。而该案涉及的佛罗里达州(性同意年龄 18 周岁)、纽约州(性同意年龄 17 周岁),均将该年龄段人群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这一身份认定也成为案件以 “性贩运未成年人”“性剥削未成年人” 等重罪起诉和定罪的关键事实基础。
(二)侵害行为:核心为性剥削与性贩运,无伤残和死亡,无极端暴力
该案流传的 “受害人遭暴力殴打、伤残死亡”“恶魔岛吃人” “36名幸存者”等说法,在现有司法材料均无相关佐证和认定。
“吃人” 传言最早出现于 2019 年案件爆发后的匿名论坛、极端阴谋论社群,无任何证据线索,无人提出指控,已公布的调查文件、司法记录中,均无活体肢解、人体食用、殴打致伤残死亡的影像、实物证据指控和证言。
该案的核心侵害集中在性剥削和性贩运,受害人遭受的主要侵害可归纳为四类:
1. 被以 “模特面试”“专业理疗师招聘”“提供高薪兼职” 等名义欺骗,前往爱泼斯坦在纽约曼哈顿、佛罗里达州棕榈滩等地的私人住所及其他控制场所;
2. 抵达后被要求进行裸体或半裸体 “按摩”,随后遭到猥亵、性接触等性侵害,部分受害人还被强迫拍摄不雅影像,该影像被爱泼斯坦用作控制受害人的手段;
3. 部分受害人被以金钱利诱,每成功招募一名其他未成年女孩可获得数百美元报酬,形成连锁性剥削网络,部分受害人也因参与招募陷入侵害循环难以脱身;
4. 部分受害人在涉案场所的行动范围被限定,与外界的联系被严格控制,人身自由遭到实质性约束,该行为的目的是防止受害人向外求救或逃离。
(三)涉案“恶魔”:仅两人被刑事追诉,主犯自杀同伙获刑
“萝莉岛”也被称为“恶魔岛”,但该案仅有两人被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公开档案中中无其他人员被大陪审团起诉。
1. 杰弗里・爱泼斯坦:案件核心人物,2019 年被纽约南区联邦大陪审团以 “性贩运未成年人”“合谋性贩运未成年人”“跨州运输用于不法性行为” 等多项罪名起诉,起诉书明确其从 2002 年起,在纽约、佛罗里达等地与他人合谋构建性剥削网络,专门招募 14-17 岁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性行为。2019 年其在审前羁押期间被认定自杀,根据美国刑事诉讼规则,对其个人的刑事追究终止,但其犯罪事实已通过起诉书、证人证言、物证等司法文件固定。爱泼斯坦在自杀前 48 小时曾留下书面遗嘱,计划将资产分配给 44 名受益人,该遗嘱最终未完全执行。
2. 吉斯莱恩・麦克斯韦:爱泼斯坦最核心的同伙,被认定为性剥削网络的关键组织者,2021 年末被联邦检察机关以 “合谋运输未成年人从事性活动”“性贩运未成年人” 等多项重罪提起公诉。2021 年 12 月,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小陪审团一致裁定其多项罪名成立;2022 年 6 月,法院判处其 20 年联邦监禁、75 万美元罚金,刑满后还需接受 3 至 5 年的监督释放。麦克斯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3 年 12 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四)被害人已获巨额
赔偿:两大渠道赔付,总额超 35 亿元人民币
该案受害人获得了高额赔偿,换算成人民币总额超 35 亿元,赔偿来源为两大合法渠道,赔偿范围覆盖人身损害、精神抚慰、康复治疗等实际损失,且相关赔付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财务记录保障:
1. 摩根大通银行和解赔偿:摩根大通银行因在涉案期间为爱泼斯坦的相关活动提供长期账户服务和资金流转支持,未履行合理的审查和风险控制义务,为爱泼斯坦的性剥削活动提供了金融便利,被受害人一方起诉。后双方达成民事和解,摩根大通银行支付约 2.9 亿美元和解金,按 2026 年汇率(1 美元≈7.1 元人民币)换算,折合人民币 20.59 亿元,该金额经法院程序确认并载入和解协议。
2. 爱泼斯坦遗产赔偿基金赔付:爱泼斯坦去世后,其遗产被依法清算并设立专门的受害者赔偿基金,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受害人赔付。截至目前,该基金已累计赔付数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超 14.2 亿元,且赔付仍在按规则推进,后续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可继续申请,最终赔付总额将根据申请与审核情况确定。
上述赔偿不仅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涵盖受害人心理治疗、康复护理等费用,部分赔偿安排经法院批准,部分由独立受托人管理,资金支付情况有完整的财务记录,核心赔偿条款也已公开。
案件的司法进程:存在程序争议但无徇私枉法证据,杰弗里・爱泼斯坦自杀已得到认定
司法程序争议:2008 年不起诉协议遭质疑,后续程序作出回应
该案司法进程中的核心争议为 2008 年爱泼斯坦与美国佛罗里达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达成的不起诉协议(NPA)。该协议约定,爱泼斯坦就佛罗里达州法律下 “引诱未成年人卖淫” 等较轻罪名认罪,被判处 18 个月州监狱刑期,实际服刑约 13 个月;作为交换,联邦检方承诺不再就相关性侵行为对其提起刑事指控,也不对其潜在同谋者追责。
该协议因未充分告知被害人、处罚力度与实际犯罪情节严重失衡,被广泛质疑为对有权有势被告的司法让步,但截至目前,无任何司法文件、调查报告或证人证言证明协议背后存在贪赃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该协议更多是当时司法程序中的争议性安排。签署该协议的检察官后续因舆论压力辞职,未受到其他处罚。
2018 年,《迈阿密先驱报》深度披露该案细节后引发全社会关注,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随即启动调查,并于 2019 年成功推动大陪审团对爱泼斯坦提起联邦刑事起诉,对前述争议程序作出了后续回应。
(五)关于杰弗里・爱泼斯坦是否被灭口质疑的官方结论
2019 年 7 月纽约联邦检方第二次起诉(性交易、合谋拐卖未成年女性),爱泼斯坦不认罪,援引第五修正案沉默权,8月8日在曼哈顿联邦监狱书写遗嘱,10 日自缢死亡。
主审法官Richard M. Berman(理查德・M・伯曼,1943年出生),7月18日驳回爱泼斯坦保释申请; 8 月 27 日裁定因被告死亡正式撤销案件。
法官认定爱泼斯坦自杀的主要依据是:
1. 尸检结论
· 死因:颈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上吊自杀)
· 损伤:颈部勒痕、甲状软骨 / 环状软骨 / 舌骨骨折;法医解释:高龄骨质疏松 + 自缢下坠拉力可致此类骨折,非他杀独有
· 排除他杀:无搏斗伤、无抵抗痕迹、指甲无异物、无中毒 / 钝器伤
2. 现场物证
· 用橙色床单打结自缢,床单纤维与勒痕吻合
· 不应单独关押,8 月 9 日晚却被单独关押
· 现场无强行闯入痕迹、无第三人活动痕迹
3. 心理与行为证据
· 7 月 23 日曾有疑似自杀未遂(颈部有勒痕),曾短暂进入自杀观察
· 死前数周情绪低落、称抑郁,对审判前景悲观
· 死亡前48小时立下遗嘱,计划分配资产
二、档案公布后续:暂无新线索新起诉,不排除后续追诉可能
2026 年 1 月 30 日美国司法部陆续公开 300 万页案件档案后,截至目前的公开报道中,暂无新的人员被刑事调查被起诉。对于比尔・盖茨、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等人仅存在社交关联,无任何刑事起诉相关记录。此外,与爱泼斯坦确有客户关系的大律师同时也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的艾伦·德肖维茨也曾多次访问过“萝莉岛”,但最终也未被起诉。
从司法层面来看,该案现有证据已形成闭环,司法部公开的档案为经审核的关键材料,充分支撑现有定罪结论;而美国刑事追诉需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 的极高标准,目前暂无新的证据链条指向未被追责的人员,不足以启动新的刑事起诉程序。
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完全尘埃落定,未来仍存在新案情被检举揭发的可能性:
·本次公开的仅为 “非机密且不涉及隐私保护” 的材料,仍有部分受法院封存令限制的材料未公开,若后续法院批准公开,可能暴露新的涉案关联人员或行为,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支撑;
·若有新的证人站出来提供未被记录的涉案细节,相关线索经核查后,可能触发新的检举揭发程序;
·2008 年佛罗里达州的不起诉协议仅约束当地联邦检察机关,不限制其他司法辖区启动新的刑事程序,且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已确认该协议不影响独立追诉权。
三、法律视角:性侵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规则,中美及世界各国存在差异
(一)美国:无联邦统一标准,各州定罪量刑各有规定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性侵未成年人定罪标准,相关规则由各州通过州法制定,同时联邦法对跨州等情形进行管辖,核心规则如下:
1. 定罪门槛:性同意年龄分三类,多数州为 16 周岁,少数州为 17 周岁,加州、佛罗里达州等为 18 周岁;部分州有 “年龄接近例外”,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之间,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不适用。此外,教师、监护人等对未成年人有信任或管理关系的主体,即便未成年人达到性同意年龄,与其发生性关系仍构成重罪;以虚假名义引诱见面、协助运输受害者等准备行为,即便未发生实际性侵,也可单独入罪。
2. 证据标准:未成年人的证言只要前后一致、逻辑通顺,即便无物证也可作为定罪依据;若行为人与 14 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多数州无需检方证明被告知晓对方年龄。
3. 量刑规则:联邦层面不同罪名对应 10-30 年不等的法定最低刑,涉及 12 岁以下儿童的案件最低刑为 30 年;州法按罪名等级量刑,一级重罪可达 20 年至终身监禁,多项罪名可连续执行。赔偿责任主体不仅包括直接侵权人,还包括未尽到管理、监督义务的相关机构,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或和解主张权利,无需等待刑事判决生效。
(二)世界主要国家:性同意年龄集中在 13-18 周岁,各有针对性规定
世界主要国家的性同意年龄均以保护未成年人性权益为核心,集中在 13-18 周岁之间,因法律传统不同各有针对性规定:
1. 英国、加拿大为 16 周岁,加拿大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接触设置年龄差距限制,权威关系主体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均为犯罪;
2. 德国为 14 周岁,对 21 周岁以上者与 14-15 周岁未成年人的接触作出严格限制;
3. 法国为 15 周岁,法律直接推定未满 15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有效同意能力;
4. 日本 2023 年修法后,将性同意年龄从 13 周岁提高至 16 周岁,并强化了对诱导、操控未成年人的犯罪处罚;
5. 伊朗未单独设定性同意年龄,以婚姻合法性为判断标准,依法完成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内性行为不违法,非婚姻关系中与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构成性侵犯罪。
(三)中美:未成年女性保护核心取向一致,制度设计存在差异
中美两国均对未成年女性设置了特别的法律保护,核心保护取向一致,但因法律传统、司法体制不同,具体制度设计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 性同意年龄:中国通过全国统一法律规定为 14 周岁,未满 14 周岁的女性为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 “自愿” 均从重追责,无地域差异;美国无联邦统一标准,由各州规定,范围在 16 至 18 周岁之间。
2. 罪名体系:中国刑法体系化设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等均为独立罪名,数罪可并罚;美国联邦刑法将性贩运、人口贩运列为独立罪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多作为性贩运等重罪的构成要素或量刑考量因素。
3. 司法认定机制:中国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合议庭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美国实行陪审团分工制度,大陪审团负责判断是否存在合理根据提起指控,小陪审团负责庭审质证并作出有罪或无罪裁决,法官主要把控程序和适用法律。
4. 民事赔偿机制:中国民事赔偿的范围、计算方式由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有相对固定的标准,同时设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提供兜底保障;美国民事赔偿数额主要由陪审团裁量或双方和解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定上限,受害人可向存在过错的第三方主体主张连带赔偿责任,民事原告范围比刑事案件被害人范围更广。
5. 是否公开审理:中国法律规定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案件因直接关乎受害人的隐私、名誉与身心健康,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范畴,同时会全程严格保密受害人的个人信息;美国以司法公开为基本原则,联邦及各州的庭审活动一般向公众开放,针对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案件,仅部分州通过法律限制公开受害人身份信息、封闭部分庭审环节,并未将此类案件纳入法定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四、准确了解、研究美国法律制度和司法事件的意义
爱泼斯坦 “萝莉岛” 案为观察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运行逻辑提供了具象样本,该案的司法进程既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坚守,也暴露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问题。同时,该案也为全球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提供了思考视角,各国因法律传统、社会背景不同,在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则上存在差异,但保护未成年人的核心取向高度一致。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到 2035 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一目标的推进,既需要立足我国国情深化法治建设,也需要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借鉴不同国家的有益经验。
习近平主席 2015 年在美国会见特朗普总统时指出:“中美有 1000 个理由要搞好关系,没有一个理由把关系搞坏。” 不久前在韩国同美国总统特朗普会晤时亦强调:“中美两国完全可以相互成就、共同繁荣。中美两国应当做伙伴、做朋友,这是历史的启示,也是现实的需要。” 贯彻习近平主席指示,搞好中美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相互了解、理解,准确认知彼此的制度现状和差异。不妖魔化对方减少误判,积累互信。
注:本文本文由鑫诺法律特需业务部会同国际业务部联合编写。仅基于既有资料进行客观梳理和介绍,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和建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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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egifrance.gouv.fr/codes/texte_lc/LEGITEXT000006070719/
12.STGB,Bundesministeriumder Justiz undfuir Verbraucherschutz
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stgb/index.html
13.けいほう,E-GOV
https://laws.e-gov.go.jp/law/140AC0000000045
文:鑫诺法律特需业务部 & 国际业务部
审核:李爱斌
编辑:黄伟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