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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假释适用的建议

鑫诺动态2020-02-26
[摘要]致最高院关于扩大假释适用的建议

关于扩大假释适用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国内三省五个监狱的在押犯人中出现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狱是国家重地,负责犯罪分子的劳动改造,人员密集,戒备森严,但新冠病毒无孔不入,足见防疫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长期以来,国家在减刑方面做了很多规定,执行也比较到位。但对于假释,原则性规定较多,实际执行效果不好。


基于以下考虑:

1、自然灾难面前,国家应当敬天爱民,宽省刑罚。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共同抵御自然灾难之际,以人为本,悲天怜人符合中国文化传统和人文精神。

2、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在不改变其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有条件地假释罪犯,有利于减轻监狱管理机构对在押人犯的管理压力,减少有可能出现的巨额财政负担。

3、支持和鼓励改造积极的罪犯有条件地回归社会,戴罪立功,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加疫情防控,投身经济恢复和秩序重建。


为此,我们建议,应当进一步扩大对罪犯假释的适用。具体标准和程序可以确定为:

1、在执行刑期过半的法定标准基础上,明确具体的执行标准,比如可确定刑期已执行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后已执行刑期十年以上的,优先考虑。

2、在无再犯危险性的主观标准认定基础上,可责令其对假释考验期的具体行为作出明确的承诺,并以此作为考察依据。

3、对同时具备减刑条件和假释条件的,可直接适用假释,让其及时回归社会。

4、简化申请程序,缩短公示期间,当庭裁决送达。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

联系人:刘建民律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注:本建议函25日已寄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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